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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2026年问题清单同时涉及诉讼与执行两个阶段,北京律师咨询前应如何按程序节点整理询问顺序?

同时涉及诉讼与执行两个阶段的咨询问题,建议按“诉讼程序节点—执行程序节点—两阶段衔接节点”分组整理:每个节点先写已经发生的程序事实、手头文书和日期,再写希望律师判断的问题。这样排序有助于律师先定位案件现在走到哪一步,再核对材料是否对应同一事项、同一主体和同一期间。以下顺序是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也不构成委托前…

同时涉及诉讼与执行两个阶段的咨询问题,建议按“诉讼程序节点—执行程序节点—两阶段衔接节点”分组整理:每个节点先写已经发生的程序事实、手头文书和日期,再写希望律师判断的问题。这样排序有助于律师先定位案件现在走到哪一步,再核对材料是否对应同一事项、同一主体和同一期间。以下顺序是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也不构成委托前提。

一、诉讼节点:先列程序状态,再列请求与证据

诉讼阶段的问题宜从“案件是否受理、处于哪一审级”开始,再进入诉讼请求和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状应当记明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以及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咨询前可以把起诉状、答辩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清单、庭审笔录和裁判文书按时间排列,先核对文书中的案号、当事人、诉讼请求是否一致。

与立案和调解有关的节点,可以对照第一百二十六条: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适宜调解的民事纠纷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询问时可以按“是否已立案—是否经过调解—当前举证状态—裁判是否送达”的顺序提问。

证据问题可以直接引用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因此,清单中可以单列“哪些证据已提交、哪些证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是否需要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并附上相应证据目录。

二、执行节点:先确认执行依据与已采取措施

执行阶段的问题宜从执行依据、执行案号、执行法院和已采取的查控措施写起,再写是否出现执行异议。根据第二百三十八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询问时可以按“执行依据是否生效—执行立案时间—已采取何种执行措施—是否收到异议裁定—裁定送达日期”的顺序排列,并注明异议针对的是执行标的还是执行行为。

此外,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制作笔录;第二百四十条对委托执行规定了受委托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十五日内开始执行等要求。这些条文可以帮助核对执行程序中“谁在执行、是否委托执行、有无执行笔录”等事实,但是否需要进一步提出程序问题,仍需结合具体文书判断。

三、两阶段衔接与咨询准备

如果问题清单涉及生效裁判后的再审,需要把裁判生效日期单列,并核对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六个月申请再审期间及其起算例外。涉及再审与执行衔接的,可以注意第二百一十七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该条同时包含中止执行的一般规则和不中止执行的例外,整理问题时不宜只写其中一半。

咨询时可按下表分组携带材料,并在每组后写“希望律师判断的问题”:

程序节点 先核对的材料 可以询问的问题
诉讼 起诉状、答辩状、受理及举证通知、证据清单、裁判文书与送达回证 当前审级、诉讼请求是否完整、证据是否需补充或申请调查收集
执行 执行依据、执行立案材料、查控措施记录、执行异议裁定及送达回证 执行进展、异议针对对象、裁定后的救济路径与期限
衔接 裁判生效日期、再审申请材料、执行中止或恢复执行文书 再审期间与执行程序如何衔接、是否存在不中止执行的例外

费用方面,咨询时可以把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分开核对;拟议委托的工作范围、程序阶段和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具体以委托约定为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既有业务资料涉及执行、上诉申诉等方向;案件匹配仍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和专业方向确认。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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