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天津地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不服的当事人来说,复核阶段要准备的是一组能对应复核审查标准的材料,而不是一份单独的“翻案证据”。复核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审查围绕原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责任划分和程序五个方面展开。因此,证据准备应先明确争议落在哪一项,再按项整理材料。准备前,可以依据第六十五条查阅、复制、摘录办案部门处理事故的证据材料,把认定书载明内容与案卷材料逐项对照。对认定书中的责任比例、证据来源或程序节点有疑问,可拨打4009003957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先做材料核对。
复核审查的五项标准,决定证据怎么分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一)事实不清的;(二)主要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错误的;(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
这条规定说明,当事人提交材料的作用,是帮助复核机关判断原认定是否存在上述情形;是否构成,由复核机关认定。准备材料时,可以按“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责任划分、程序”五组分类,每组写清材料名称、来源、形成时间、要说明的问题。这样比笼统写“不服认定”更容易核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程序问题要落到“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七十六条对“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认定”的情形,规定了补正或解释后可以维持的处理方式。因此,仅指出文书格式、表述顺序等瑕疵,与说明该问题可能影响事实认定和责任划分,材料组织上应当有所区别。
先复制案卷,再谈补充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
这条规定提供了复核准备的重要入口: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案卷中的证据材料。实际整理时,建议先做一份案卷材料清单,逐项记录材料名称、形成时间、制作主体、来源,以及复制件是否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清单的作用是核对案卷中已经有哪些证据、认定书引用了哪些证据、两者是否对应。涉及证人要求保密或者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能要求一律公开复制。
复制案卷后,可以重点核对现场图、询问笔录、检验鉴定意见、检测报告、照片和监控调取记录等材料之间是否一致。例如,认定书载明的事故经过与现场图显示的车辆位置是否吻合,询问笔录中的陈述与监控时间戳是否对应。这些核对属于材料整理,不替代复核机关的判断。
按争议方向准备材料
下表按第七十六条的五项审查标准列出材料方向和核对用途。表中材料是建议整理的类别,不是法定必须提交的清单;能否取得、是否采信,需结合案卷和办案机关的处理。
| 争议方向 | 可以准备的材料 | 主要证明对象 | 核对时注意 |
|---|---|---|---|
| 事实不清 | 行车记录仪视频、道路监控、现场照片、车辆痕迹照片、证人联系方式、天气和路况记录 |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位置、运动轨迹和接触过程 | 核对视频时间戳、设备归属、拍摄位置;与认定书“事故发生经过”逐句对照 |
| 主要证据不足 | 案卷中鉴定意见、检测报告、询问笔录的复制件;证据来源说明 | 关键事实是否有证据支撑,证据提取和形成过程是否清楚 | 核对材料是否加盖专用章、是否有制作时间和制作人;鉴定机构资质等需另行核对 |
| 适用法律错误 | 认定书引用的条文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比对说明 | 责任划分规则是否适用正确 | 先看是否存在逃逸、破坏现场等全责情形,再看一般过错责任划分 |
| 责任划分不公正 | 双方行为清单、时间轴、因果关系说明、同类事故责任划分的对照材料 | 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是否与认定责任相匹配 | 围绕行为与事故的关联性说明,不以损害后果大小代替过错分析 |
| 程序问题可能影响认定 | 受理登记、现场勘查笔录、检验鉴定委托材料、送达记录等案卷材料 | 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且可能影响事故认定 | 说明程序问题与事实认定、责任划分之间的具体联系;能否复制以办案机关按第六十五条处理为准 |
对责任划分不服,重点比对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责任划分是复核中最常见的争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
这条规则的核心是“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不是只看谁的损失更重、谁受伤更严重。整理材料时,可以把双方的行为分别列出,再说明每个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的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例如,一方变道是否影响正常行驶,另一方是否超速、是否保持安全距离,这些行为对碰撞发生分别起了什么作用。材料按“行为—时间—位置—与事故的关联”排列,比单纯陈述“对方责任更大”更有核对价值。
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
如果争议涉及逃逸,可以核对认定书是否按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认定全责;如果己方被指逃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的条件,同时保留了“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不予减轻”的例外。这里的“可以适当减轻”不是必然减轻,材料需要指向其他当事人的具体过错行为,而不是仅作概括陈述。
认定书本身也是核对对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
核对时,可以逐项看认定书是否把当事人、车辆、道路环境写清,事故经过是否有对应证据,证据分析和成因分析是否衔接,过错行为与责任结论是否对应,办案部门名称、日期和签章是否完整。发现表述与案卷材料不一致的,可以记录下来并附对应材料页码,作为说明材料的一部分。这里记录的是核对结果,不直接推导认定书无效或其他法律后果。
事故证明与认定书的复核路径不同
如果收到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而不是认定书,复核审查规则有所不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办案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第七十七条则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的,应当维持;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因此,先确认手中的文书是认定书还是事故证明,再选择对应的材料组织方式。
提交前的整理建议与费用边界
材料整理可以按以下顺序进行:先按第七十六条五项标准分组,每组前面放一页目录;再制作时间轴,把事故经过、报警、勘查、检验鉴定、认定书送达等节点按时间排列;然后对每份材料标注来源、形成时间、原件或复制件、证明对象;最后写一份逐项对应的书面说明,把“哪个事实、哪份材料、与认定书哪一处不一致”写清楚。书面说明宜直接陈述事实和材料位置,减少情绪化表达。
申请复核的期限,认定书送达时会一并告知;具体期限计算以告知内容和办案机关要求为准,本文资料未展开该期限,需另行核对。天津地区具体受理窗口、材料接收方式等安排,也以办案机关告知为准。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以双方书面委托协议为准,不宜按事故类型自行推定。复制案卷可能产生的工本费用、车辆技术鉴定或评估等第三方费用,需向具体机构另行核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的当然组成部分。
如果已经收到认定书,建议先按上述五项审查标准把材料分成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责任划分、程序五组,再核对认定书载明内容和案卷复制件是否对应。涉及是否申请复核、提交哪些材料、如何与办案机关沟通,可拨打4009003957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服务范围与费用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复制案卷、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需另行核对。
主要依据: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七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同上。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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