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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婚姻家事律师:离婚时一方主张子女抚养权,八周岁以上子女意愿如何取证?

离婚时一方主张子女抚养权,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属于法院必须尊重的考量因素,但并不是由子女单独决定跟谁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院同时还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离婚时一方主张子女抚养权,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属于法院必须尊重的考量因素,但并不是由子女单独决定跟谁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院同时还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因此,取证的核心是把“子女本人的、真实的、稳定的意思”固定下来,并说明这种意思是在什么环境下形成的。围绕这一目标,可以先梳理子女表达意愿的时间、场合、在场人员和载体形式,再判断哪些材料需要补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在接待此类咨询时,通常建议当事人先按这一顺序自查,再决定是否需要委托协助整理。

条文如何规定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完整表述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段话有三层需要分开看:

第一层,不满两周岁,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八周岁规则在这一年龄段不适用。

第二层,已满两周岁、父母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这一层是法院综合判断的主线。

第三层,子女已满八周岁,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应当”表明这是法院裁判时必须纳入的考量,但条文写的是“尊重其真实意愿”,“真实”和“意愿”这两个限定词,正是取证要回答的问题。条文没有规定子女的意愿具有决定效力,也没有规定某一种固定的取证形式。

意愿取证需要证明的几个要素

从条文出发,一份有说服力的意愿材料,通常要能回答下面几个问题,缺一项就可能被对方质疑:

一是主体,即表达意愿的是子女本人。需要核对子女的出生日期,确认其在相应时间点确已满八周岁。子女年龄可能跨越八周岁这一节点,建议把出生日期与立案、开庭、提交材料等时间点放在一起比对。

二是内容,即子女表达的究竟是什么。是愿意随父或随母共同生活,还是对探望、就学安排有具体想法,两者在裁判中的分量不同。表述越具体,越容易被核对。

三是形成环境,即意愿是在什么场合、由谁在场、有无引导或压力的情况下形成的。这一项往往决定材料能否被采信。

四是稳定性,即子女的意思是否前后一致。前后表述变化时,需要说明变化的原因和背景。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是对证明对象的一般整理思路,不是法律规定的固定要件,具体案件中法院如何采信,由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判断。

可以准备的材料及各自能核对什么

以下材料类型属于建议性的整理方向,不是法定必须提交的清单,也不构成先后顺序。哪些材料可以取得、是否提交,需要结合个案与承办法院沟通。

材料类型 能核对什么 整理时建议注意
子女亲笔书写的意愿说明 表达主体、表达时间、表达内容 注明书写日期并由子女签名;建议记录书写时的地点和在場人员,避免由一方家长代笔或口述后照抄
录音录像 意愿内容、形成时的语言环境、在场人员 建议连续完整、不剪辑,开场能反映时间与在场人;问答方式尽量开放,减少带有倾向的提问
学校老师、社区工作人员等的陈述 子女日常起居由谁照料、上下学接送、家长会出席等情况 陈述人需与子女有日常接触,内容以其亲历事实为限
居住、就学、医疗等生活材料 子女现有生活环境、就学安排的连续性 核对材料上的姓名、时间与子女实际情况一致
父母双方抚养条件的材料 收入、居住条件、陪伴时间、照料分工 与子女意愿相互印证,而不是单独用来替代意愿

表格中前两类直接指向“意愿”,后三类主要用于印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这一判断,两类材料用途不同,不宜混同。

形成过程容易被质疑的几种情形

实践中,子女意愿材料被对方质疑,较多集中在形成过程上,以下情形值得提前检视:

其一,材料由一方家长全程主导。例如由家长写好内容让子女抄写,或家长在提问中给出选项。这类材料并非当然无效,但需要其他材料佐证子女本人确有同样的表达。

其二,录音录像存在明显剪接或只保留片段。片段化材料难以反映问答的完整语境,对方可以就提问方式提出异议。

其三,子女在短时间内多次改变表述,且每次改变都与某一方的接触时间吻合。此时需要说明变化的具体过程,而不是只提交对己方有利的那一次。

其四,把子女的意愿表述为“由子女决定”。这与条文表述不一致,法院仍要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判断,过度强调决定权,反而可能让法官对材料的形成过程产生疑问。

其五,让子女在父母之间作当面选择。这类场景容易给子女造成压力,形成的意思是否属于“真实意愿”,本身就会成为争点。

不同年龄段适用条件不同

八周岁规则只适用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条文规定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此时讨论子女意愿取证没有适用空间。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的子女,法院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具体情况判决,这一年龄段可以准备的是照料分工、生活环境连续性等材料,而不是子女意愿材料。当事人容易把这三个年龄段混在一起准备,建议先确认子女在关键时间点的年龄,再决定材料方向。

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

本文引用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全国性规则。保定地区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如何组织对子女意愿的听取、是否委托社会调查或心理评估、需要提交何种形式的材料,属于程序操作层面的问题,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向受理法院或当地执业律师另行核实。同样,如需委托律师协助梳理取证方案、代为整理材料清单,具体能否承接、服务范围如何划分、费用如何计算,需与律所协商确认,本文不涉及具体报价。

咨询前的准备

准备咨询时,可以先按“子女年龄—意愿载体—形成环境—印证材料”四栏做一页纸的梳理:写明子女出生日期与各程序时间点,列出已有哪些意愿材料及其形成时间、地点、在场人,再列出可以印证日常照料情况的材料。这样梳理的作用,是让讨论集中在哪些环节还需要补强,而不是重复陈述双方谁更适合抚养。涉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应优先通过报警、就医及当地公共法律援助渠道处理,商业咨询不替代这些渠道。

子女意愿取证的关键,在于材料能否同时说明“是谁说的、说了什么、在什么环境下说的、前后是否一致”。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4009003957)可围绕这一梳理结果,与当事人核对材料缺口及委托范围。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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