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按函件拟实现的法律效果分流:拟发催告函,就先准备催告所依据的规则和两版合同中对应条款;拟发解除函,就先准备解除权依据和对应条款。两版合同依据不同时,先确认哪一版是本次权利义务实际适用的版本,再按目的取用对应条文,而不宜只按合同版本的新旧决定先后。
一、先定目的:催告与解除对应不同依据
催告与解除在法律上指向不同效果,所需依据也不同。
催告。 如果函件针对的是无权代理情形下的追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该条同时规定,行为未被追认时,善意相对人可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害,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权代理的,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这一催告规则的适用前提是存在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如果函件的催告对象是付款、交货、履行其他合同义务,就不属于该条范围,需另行核对相应依据。
解除。 如果两版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适用该条前需要先核对合同性质是否属于委托合同,以及是有偿还是无偿;性质不同,赔偿范围也不同。若合同属于买卖、租赁等其他类型,解除依据需另作核对。
上述条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官方文本可查: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因此,“先准备哪条依据”的判断标准是拟实现的效果:催告目的对应催告规则及合同中与之衔接的条款,解除目的对应解除权规则及合同中关于解除、违约、赔偿的条款。两版合同在这两类事项上的条款表述不同,应分别取用,不互相替代。
二、两版合同依据不同时的核对顺序(建议)
以下为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也不构成发函或委托的前提条件:
- 版本与生效:核对两版合同的签署时间、签署主体、生效条件、有无修订或替代条款,确认本次主张所涉期间适用哪一版。
- 条款对照:就“催告”和“解除”两个事项,分别列出两版合同的条款编号、原文表述和差异点,形成一张对照表,便于咨询时说明。
- 主体关系:明确拟发函对象是合同相对方、代理人还是其他主体,以及其在两版合同中的身份是否一致。
- 效果匹配:把拟实现的效果与规则、合同条款逐项对应,标出哪一项有明确依据、哪一项需要补充材料。
这样整理可以帮助在咨询时说明事实,也便于判断两版差异是表述调整还是实质变化。
三、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材料与费用边界
材料方面,可以准备:两版合同全文及签署页、附件;与催告或解除事项相关的往来函件、通知及送达记录;付款凭证、履行记录;拟发函对象的名称与送达地址;以及上述条款对照表。材料能否证明待证事实,需结合原件和具体情形进一步核实。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律师函代写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并以书面约定确认;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收费标准,不宜预设金额。咨询时可一并说明函件用途、拟主张效果和材料准备情况,便于确定工作范围。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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