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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被迫离职赔偿律师咨询:被迫解除、经济补偿与证据固定

在北京,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能否获得支持,通常取决于三件事的对应关系:解除的意思表示是否明确指向该条事由、该事由是否有证据支撑、解除通知是否有效送达用人单位。

在北京,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能否获得支持,通常取决于三件事的对应关系:解除的意思表示是否明确指向该条事由、该事由是否有证据支撑、解除通知是否有效送达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数额按第四十七条计算;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则适用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两条路径的构成要件、举证方向与法律后果不同,咨询前宜先把解除主体、解除时间、解除理由和送达凭证逐项对齐。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可就材料归类与请求方向先行沟通。

一、先区分两条请求路径:被迫解除与违法解除

实践中容易混淆的是"谁提出解除"。劳动者一方提出解除并主张补偿,落点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该条的适用以劳动者的解除理由属于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为条件;第三十八条具体列举了哪些事由,需对照该条原文逐项核对,本次资料未收录该条全文,属于需要另行核对的内容。

用人单位一方作出解除或终止行为,则要看是否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两条路径的区别体现在三处:提出解除的主体不同;请求的项目不同,一为经济补偿,一为二倍赔偿金;证明对象不同,被迫解除侧重证明用人单位存在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违法解除侧重证明解除行为缺乏法定依据或程序。请求方向选错,会直接影响仲裁请求的表述与证据组织。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二、经济补偿如何计算:第四十七条的完整规则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一条包含三个层次,缺一不可:工作年限的折算规则(满一年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不满六个月半个月);高收入情形下的封顶规则(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数额计算,且年限最高十二年);月工资的口径(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举例说明适用范围:假定某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三年七个月,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八千元,且该数额未超过当地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则按"每满一年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折算,对应四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一示例仅覆盖未触发封顶的情形;月工资超过三倍时,计算基数改为三倍数额,年限同时受十二年上限约束,两项限制并行适用。工作年限的起算点、平均工资包含哪些项目,需结合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和社保缴纳记录核对。

(出处同上,第四十七条)

三、证据固定:先确定每份材料证明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一条确立了两层结构:劳动者对自身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考勤记录、工资台账等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材料,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围绕被迫解除,可以按证明对象对材料分组整理,以下为建议性的整理方法,供咨询前准备:

第一组,解除的意思表示与送达。书面解除通知、电子邮件、企业微信或钉钉发送记录、快递面单与签收记录,用于核对解除主体、解除日期、通知中写明的解除理由,以及通知是否到达用人单位。通知中的理由表述与仲裁请求的理由是否一致,是需要重点比对的项目。

第二组,解除所依据的事实。工资银行流水与工资条,用于核对发放时间、金额与是否存在差额;考勤记录、排班表、加班审批记录,用于核对工作时间;社保与公积金缴纳记录,用于核对缴纳起始时间与基数。上述材料建议保留原始载体,截图与原件并存,并注意同一笔款项在流水、工资条、聊天记录中的金额与期间是否吻合。

第三组,主体与关系。劳动合同、工作证、工牌、入职登记表、工作群记录,用于核对用人单位主体名称与劳动者的岗位、入职时间。关联公司之间人员混同时,需核对工资发放主体、社保缴纳主体与日常管理主体是否指向同一家单位。

第四组,程序性材料。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工作交接记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该条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核对时可以留意证明上的解除日期、解除原因与通知内容是否一致。

材料整理的作用在于把"事实—条款—请求"三者对应起来:同一事项在不同材料中的主体、期间、金额如出现差异,宜先自查原因,再决定取舍,避免在庭审中被动解释。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版本同上)

四、管辖、受理与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北京工作、用人单位注册地在外地的情形,履行地通常与实际办公地点对应,需要用办公地址、考勤打卡地、工作成果交付地等材料核对。

程序节点方面,第二十九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或逾期未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还规定了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一项以"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为界,具体数额需按受理时当地公布的标准核算,本次资料未包含该标准,属于需要另行核实的项目。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版本同上)

五、咨询前的准备与费用边界

首次咨询宜携带三类信息:一是时间线,入职、发薪、争议发生、发出解除通知、离职的日期;二是请求清单,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与依据;三是材料目录,按上述分组列明现有材料与缺失材料。欠薪类事实还可能牵涉第八十五条的行政处理路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其中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等情形。该条以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为适用前提,与仲裁中的经济补偿请求属于不同机制,是否可以并行推进需结合具体事实核对。

关于费用,律师服务费的计费方式与委托范围属于与律所协商确定的事项,本文资料未涉及具体收费标准,不作金额预估。咨询时可以与律所沟通哪些工作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仲裁或诉讼中如涉及第三方机构出具意见,其费用由相应机构另行告知。

综合来看,被迫离职类争议的准备工作集中在三处:解除通知是否写明并送达了法定事由、该事由是否有原始材料支撑、请求项目与计算口径是否与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对应。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可就解除通知文本、工资与考勤材料的对应关系、请求金额的核算方式进一步核对。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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