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兴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需要先判断目标信息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履职中制作或获取、并已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再找准负责公开的机关,最后按法定期限等待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延长的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大兴区的受理分工与申请渠道,以当地公布的信息公开指南为准。涉及材料梳理、答复合法性判断或后续行政复议、诉讼需求时,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确认相关服务与承接条件,咨询电话:4009003957。
这一判断适用于向大兴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提出申请的情形。条例第二条把政府信息限定为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已经制作或获取是前提;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信息另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信息若由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制作或保存,应按该系统渠道申请。大兴区各行政机关的受理机关、申请方式和联系方式,以其依条例编制并公布的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为准。
一、信息范围:能申请什么,哪些要走别的渠道
政府信息公开的目标,是取得行政机关已经制作或者获取、并记录保存下来的信息,行政机关没有义务为申请人调查、汇总或者作出新的判断。条例第五条确立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第六条要求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但公开义务仍以信息客观存在且属于政府信息为前提。
第三十八条明确,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两类申请容易走错门。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所申请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获取有特别规定的,行政机关会告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二、在大兴区向谁申请:先定机关,再写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按“向持有信息的机关申请”推进,机关选错,答复往往变成程序性告知。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工作,对应到区一级,通常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这一层级的机构。第四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建立本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并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因此在大兴区申请,务实的做法是先查大兴区人民政府以及具体承办部门公布的指南、目录,确认受理机关、提交方式和联系方式,再提交申请。
归属关系上有三种情形值得提前判断:信息由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制作或者保存的,按该系统的信息公开渠道办理;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机关收到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视为同意公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收到的机关负责公开的,该机关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大兴区各机关的具体受理地址、线上申请入口、邮寄地址、部门内部分工以及身份证明材料要求,会随各机关的信息公开指南更新,宜按现行指南核实后再提交或寄送材料。
三、答复期限与答复方式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答复节奏: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这段期限内,判断是否超期时需要单独剔除。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六条要求行政机关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 信息的客观状态 | 条例规定的答复方式 | 申请人可留意 |
|---|---|---|
| 申请信息已经主动公开 | 告知获取的方式、途径 | 先查公开目录,通常更快 |
| 申请信息可以公开 | 提供该信息,或告知获取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 核对提供形式与保存情况是否匹配 |
| 决定不予公开 | 告知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 看理由指向哪一类法定情形 |
| 经检索没有该信息 | 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 检查描述是否准确、是否选错机关 |
| 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 | 告知并说明理由,能确定的告知负责机关名称、联系方式 | 据此向正确机关重新申请 |
| 已答复过、重复申请相同信息 | 告知不予重复处理 | 补充新的信息线索后再考虑后续途径 |
| 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 | 告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改走特别规定渠道 |
第三十五条还规定,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时,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合理的,告知不予处理。第四十条规定,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形式;按要求的形式提供可能危及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查阅、抄录。
四、费用、更正与需要照顾的情形
费用方面,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常规申请不收费与超范围可能收费同时成立,不能简单理解为一律免费或者一定要交钱。
与自身相关的记录不准确时,第四十一条给出独立路径: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更正;有权更正的机关审核属实应当更正并告知;不属于本机关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机关提出。
第四十三条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且该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将其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申请人认为信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纳入主动公开。
五、服务范围:哪些环节自己办,哪些环节考虑专业支持
政府信息公开大致可以分为三段。提交申请阶段,查大兴区各机关的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确定受理机关、把所需信息描述清楚,多数申请人可以自行完成,主要成本是时间。收到答复后的评估阶段,需要判断答复对应第三十六条中的哪一类、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落在法定情形上、检索结论与申请描述的准确程度是否有关、是否属于应当作区分处理的情形,自行核对和请人审阅都是可行选择。后续救济与关联争议阶段,对答复不服可能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同一批材料还牵涉征收、补偿、许可等实体问题,信息公开往往只是获取材料的前置环节。
是否承接、以何种方式承接,取决于案件所在地、材料情况和委托范围。本批内容中,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可面向中国内地沟通咨询;其他类型业务的服务衔接范围为北京、天津、河北。服务事项与费用以确认和书面约定为准。
下一步可以先调取大兴区相关机关的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确定受理机关与提交方式,把所需信息的特征描述写具体,并完整保留申请与答复记录。收到答复后逐条对照条例第三十六条判断属于哪一类,再决定是补充材料还是走后续途径。涉及材料整理、答复争议或复议、诉讼安排,可携带案件所在地区、当前阶段和关键材料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法律分析属于一般信息,具体适用与处理需结合个案与有效依据,服务事项及费用以确认和书面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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