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申请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出示三类材料: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其中,委托书与法律援助公函按委托来源择一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持上述材料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需要出示的证明与适用对象
第三十九条针对的是“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条文明确列举的材料为:
- 律师执业证书;
- 律师事务所证明;
- 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这三类材料是辩护律师要求会见的法定手续。条文还规定,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但条文并未对其他辩护人会见时应提交的材料作出与本款相同的规定。
两类案件在侦查期间的额外许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条文同时要求,上述案件由侦查机关事先通知看守所。因此,在这两类案件的侦查阶段,除准备上述三类材料外,还需注意侦查机关的许可要求。
法规来源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文(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54/content.html),条文版本为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
核对建议:前往看守所前,建议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逐项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并先确认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且处于侦查阶段,以便预留办理侦查机关许可的时间。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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