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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图与询问笔录对路权描述不一致,天津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该核对哪份材料?

在天津处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遇到现场图与询问笔录对路权描述不一致时,需要核对的对象是交警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其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包括认定书对这两份材料如何采信、如何解释矛盾的说明。现场图和询问笔录都属于事故证据材料,二者的证明角度不同,单看其中一份,无法直接得出路权归属或责任比例的结论。

在天津处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遇到现场图与询问笔录对路权描述不一致时,需要核对的对象是交警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其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包括认定书对这两份材料如何采信、如何解释矛盾的说明。现场图和询问笔录都属于事故证据材料,二者的证明角度不同,单看其中一份,无法直接得出路权归属或责任比例的结论。

一、责任划分与认定书的核对对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

据此,责任划分取决于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现场图与询问笔录描述不一致,属于证据内容存在差异;这种差异需要放回认定书中核对:认定书是否载明了两份材料,如何分析矛盾,最终采信了哪一份、理由是什么。

第六十四条要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以及“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该条还要求载明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以及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并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因此,核对时可以逐项查看:认定书所列证据中是否包含现场图和询问笔录,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是否回应了两者对路权描述的分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

二、两份材料各自的核对用途

现场图与询问笔录不能相互替代,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时间点、同一主体分组比对:

核对维度 现场图 询问笔录
主要反映内容 车辆位置、痕迹、道路空间关系等现场状况 当事人、证人关于通行经过和路权判断的陈述
需要核对的形式 制作时间、绘制人、当事人签名或见证情况 询问时间、被询问人身份、笔录签名确认情况
与认定书的对应 认定书是否引用图示结论、是否说明采信理由 认定书是否引用陈述内容、是否说明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

建议先看认定书的“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部分,再回到两份材料核对原件来源和制作过程,最后看认定书的责任结论是否与所采信的证据相对应。这套顺序是整理材料的建议,并非法定先后程序。

三、查阅、复制证据材料的途径

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

按该条,收到认定书后,可以就现场图、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申请查阅、复制、摘录,并核对复制件是否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对于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第六十三条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这类程序中,当事人到场时可以重点核对两份材料关于路权描述的具体表述。

如果准备就责任划分咨询律师,可以整理认定书、现场图与笔录的复制件、两份材料存在差异的具体段落,以及收到认定书的时间,便于围绕证据采信和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进行讨论;相关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确认。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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