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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事故复核申请需要哪些材料,新证据提交有时间限制吗?

在天津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如果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并准备申请复核,需要准备的核心材料是 一份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的书面复核申请 ,以及能够核对送达日期的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支持理由的主要证据。

天津交通事故复核申请需要哪些材料,新证据提交有时间限制吗

在天津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如果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并准备申请复核,需要准备的核心材料是一份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的书面复核申请,以及能够核对送达日期的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支持理由的主要证据。关于“新证据”的提交时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没有为复核阶段单独规定“新证据提交截止日”;它规定的是复核申请本身应当自认定书或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因此证据原则上应随复核申请一并提交;受理后如需补充,建议尽早提交,并就是否接收、如何接收向受理机关核对。准备材料前如需梳理请求与证据的对应关系,可以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 说明情况。

一、先核期限:三日从送达之日起算,且指工作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这一条同时确定了三件事:申请方式是书面;起算点是认定书或事故证明送达之日;期限是三日。同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明确:“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因此在天津准备复核时,这三日不是自然日,遇到周末和节假日要相应顺延计算。

核对时建议先把送达凭证找出来,确认签收或送达的具体日期,再往后数三个工作日,得到自己时间安排上的最后节点。具体日期认定以受理机关核对为准;如果送达方式涉及邮寄、留置等情形,签收记录上的日期需要与办案单位记录互相印证。这一步的意义在于:期限直接决定复核申请能不能进入审查,材料再充分,申请逾期也会被书面通知不予受理。

二、书面复核申请书要写清三项内容

条文对申请书的内容要求是“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可以按三段式组织:

第一段写明复核请求。请求对象是原认定或原证明中的具体内容,例如对责任划分的哪一部分不服、希望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何种处理。请求写得越具体,后续审查越有针对性。

第二段写理由。第七十四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的内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理由部分可以围绕这几项展开,指出原认定在哪一项上存在问题,并说明依据。

第三段列主要证据。逐项列明证据名称、来源、形成时间、能证明的事实,与理由部分一一对应,避免只罗列材料而不说明用途。

申请书中建议写明申请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事故基本信息、认定书编号与送达日期,方便受理机关核对期限。

三、围绕争议焦点准备“主要证据”

条文只要求提交“主要证据”,未逐项列举证据种类。以下材料的整理方式属于编辑建议,用于帮助说明现有事实,不是法定必交清单,实际取舍要结合争议焦点决定:

材料 可以核对什么 整理时注意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认定的事实、责任划分、适用条款 与申请书中的请求逐条对应
送达凭证(签收记录、邮寄单据等) 三日期间的起算点 日期需与办案单位记录一致
现场照片、行车记录仪视频、路段监控 事发位置、车辆动态、视线与信号状态 注明拍摄或调取来源、时间;视频建议保留原始文件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车速、痕迹、酒精等专门性判断 是否已在原程序中提出重新检验、鉴定,需另行核对
证人证言、同车人陈述 认定书未记载或记载不同的情节 写明证人与事故的关系
医疗记录、损失凭证 伤情与损失后果 与责任划分争点相关的部分优先

如果争议集中在“事实是否清楚”,现场类证据和鉴定材料是重点;如果争议集中在“程序是否合法”,则要围绕调查、检验鉴定、送达等环节的时间与手续整理材料。证据的组织方式应服务于申请书中的理由,而不是越多越好。

四、新证据的时间边界:没有单独期限,但受申请期限约束

针对“新证据提交有没有时间限制”,可以分两层看。

第一层是复核申请的提出期限。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三日是针对复核申请的,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补充证据材料不会改变复核申请本身的提出时间,因此建议把希望提交的证据尽量随申请书一并递交,并在申请书中列明,避免出现“申请已递交、关键证据还在路上”的情况。

第二层是受理后的审查期间。第七十四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条文没有对受理后补交证据设定单独期限。因此,如果确有受理后才取得的材料,建议在得知材料后尽快提交,并主动向受理机关确认是否接收、以何种方式接收;如果材料需要当面说明,可以依据上述规定提出到场陈述意见的要求。是否接受逾期补充的材料,需要由受理机关判断,不宜自行推定。

另外,第七十五条规定,复核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复核以一次为限,这也意味着证据和理由最好在这一次程序中一次讲清。

五、提交渠道与后续节点

第七十二条规定了两条路径: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认定的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第七十三条规定,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受理后,第七十六条区分了维持原认定与责令重新调查、认定两种结论,其中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正、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认定的,应当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第七十八条规定复核结论应当在作出后三日内送达各方当事人。第七十九条则规定,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重新调查并重新作出认定。

六、递交前的核对清单

一是核送达日期与工作日计算,确认三日节点;二是核申请书是否写全复核请求、理由、主要证据三项;三是核每一项证据与哪一条理由对应、能证明什么;四是核证据原件与复印件的保管,视频类材料保留原始载体;五是核同一事故是否已经申请过复核,避免重复申请;六是核是否需要到场陈述意见,提前向受理机关确认安排。

以上内容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九条及第一百一十二条整理,公开文本可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查阅(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天津本地受理窗口的具体收件方式、材料份数等操作细节,本文资料未涉及,建议向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上一级机关核对后再行递交。若需要就复核请求的表述、证据与争点的对应关系做进一步梳理,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电话 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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