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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划分有争议,河北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证据清单怎么列?

责任划分有争议时,证据清单的用处是把“我认为对方有错”落成“哪一条行为、发生在事故的哪个环节、对结果起了多大作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交警确定责任时看的是两个维度: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清单就应当围绕这两个维度分组,而不是把手里所有材料按时间顺序堆在一起。

责任划分有争议时,证据清单的用处是把“我认为对方有错”落成“哪一条行为、发生在事故的哪个环节、对结果起了多大作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交警确定责任时看的是两个维度: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清单就应当围绕这两个维度分组,而不是把手里所有材料按时间顺序堆在一起。与之配套的还有第六十四条,该条列明认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等内容,这几项正好可以作为清单的骨架。收到认定书后,第六十五条又给了当事人查阅、复制、摘录交警处理事故证据材料的机会,可用来比对清单里哪些事实已被采信、哪些没有被回应。河北地区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适用这一全国统一的部门规章;河北省内具体的办理细则和文书格式,本文未涉及,需要另行核对。整理过程中如果拿不准某份材料对应哪一项待证事实,可以先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做一次材料归类梳理。

一、先看清责任是怎么划出来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该条第二项进一步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这条规则对清单的直接意义是:每一份材料都应当能回答两个问题中的一个——它证明某一方实施了什么行为,或者它证明该行为对碰撞结果起了多大作用、过错有多重。只描述“对方开得快”“对方没让行”而不落到可验证的材料上,在责任争议中作用有限。

同一规章第六十一条还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该条同时规定,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涉及逃逸的争议,清单中就要单独设置一组材料,用来核对是否存在减轻责任的其他过错证据,以及是否存在破坏、伪造现场的情形。

二、按认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搭四组框架

第六十四条要求认定书载明五项内容。除制作机关名称和日期外,其余四项可以直接转成清单的四个分组。这是整理方法上的建议,属于帮助把材料与待证事实对上号,并非当事人必须提交的法定材料目录。

分组 建议列入的材料 主要核对什么
基础信息 当事人身份与联系方式、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道路类型与路口形态、信号灯与标志标线情况、天气与照明 主体是否适格、车辆是否具备上路条件、环境因素是否影响视线与判断
事发经过 行车记录仪、道路监控、目击证人联系方式及书面证言、导航轨迹、报警与接警时间记录 碰撞前各方的位置、方向、动作顺序,时间线能否互相印证
行为与成因 车速鉴定或车辆事件数据、制动痕迹与路面痕迹照片、酒驾毒驾检测记录、装载与超限检测、灯光使用情况、车辆安全技术检验 某一具体行为是否真实发生、是否与碰撞结果存在因果联系
过错与责任 双方行为违反通行规则的具体情形、各行为与结果的接近程度、逃逸或破坏现场的证据、证明另一方也有过错的材料 作用大小与过错轻重的比较,而不是单纯比较谁违法项目多

表中“行为与成因”一组容易被写成结论,例如直接写“对方超速”。建议改为写待证事实加对应材料:待证事实是碰撞前该车的行驶速度,对应材料是某某路段监控的时间戳与车辆位移、车辆事件数据读取记录、制动拖痕测量照片。这样在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公开证据环节或第六十五条的查阅环节,才能逐项对照交警采信了哪些、依据是什么。

三、程序节点上能拿到和能核对的材料

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清单里可以对应记下现场调查日期、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的确定日期,用来核对制作时点,也便于判断哪些鉴定材料尚未出具。

第六十三条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符合这一情形的案件,到场时可以带一份清单,逐项记录交警展示了哪些证据、己方哪些材料尚未入卷、对哪份材料有异议,并保留自己的记录。

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同条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查阅时可以按清单逐项核对,复制件注意取得盖章,证人要求保密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部分,按上述规定处理。

四、清单的具体写法建议

一事一行。每行写清待证事实、材料名称、材料来源、形成时间、原件在谁手里、拟证明的作用。同一事实有多个来源的(监控、行车记录仪、证人),并列列出并注明各自记录的时间是否一致,出现时间差时先自查设备时间设置,再判断是否属于矛盾。

对争议焦点单独做一页对照表,分三列:我方主张、对方主张、双方各自的支撑材料。这一页的用途是在公开证据环节和查阅环节快速定位分歧点,不是用来替代认定书。

描述尽量落在可验证的事实上。“对方突然变道”可以改写为“某时某分,对方车辆从某车道向某方向变更车道,两车接触点位于某位置,依据为某段监控第几秒画面”。情绪化表述和推测性结论容易削弱整份清单的可信度。

损害后果的材料单独成册。医疗费票据、误工与护理材料、伤残鉴定意见,用于赔偿数额的计算;责任比例与损失数额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混在一份清单里会让争议焦点变模糊。

五、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项

河北省内各地交警部门在材料受理、文书格式、公开证据的具体安排上可能有各自做法,本文所依据的是全国统一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地方性细则需另行确认。复核申请的具体期限,以第六十五条送达时被告知的期限为准,本文不复述具体天数。委托律师协助整理清单、参与公开证据环节或查阅复制材料,属于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的事项,具体安排需结合案件阶段确认。

如果手头材料还缺关键一环,比如事故路段的监控是否调取、车辆事件数据能否读取、证人是否愿意出具书面证言,可以带着现有材料先做一次归类,再决定补取方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预约材料梳理与争议焦点对照表的制作。

参考来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公开文本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转载页面: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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