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四)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建议在天津处理相关纠纷时,核对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以及货币入账或非货币财产权转移凭证,确认认缴和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日期等记载一致。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方转载: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官方全文: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2306/t20230625_3144905.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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