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引用尚未生效的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将其归入“适用的依据不合法”审查,而非仅作内容是否适当的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行为“适用的依据不合法”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进一步明确,“适用的依据尚未生效”属于上述“适用的依据不合法”的情形。因此,复议审查的核心条件是该依据在适用时是否已经生效;尚未生效的,即符合该项撤销事由。
判断路径与处理后果
复议机关应先确认行政行为所引用的具体依据,再对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列情形,认定其是否属于“尚未生效”。一旦认定,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处理后果是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责令重新作出;“可以责令”意味着是否责令重新作出由复议机关依法裁量。
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还规定,行政行为适用的依据不合法,但有合法依据可以适用且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变更决定。适用该款须同时具备“有合法依据可以适用”和“符合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两个条件,且复议机关可以裁量决定是否变更,不能将变更视为撤销的必然替代。
核对建议
建议整理被引用依据的名称、条号、施行日期以及行政行为适用该依据的时间,核对是否属于“尚未生效”,再对应《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和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确定复议请求。
法规版本及官方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2024年1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四条,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s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公布,2026年7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为国务院)第五十七条,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605/t20260509_1151526.s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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