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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衡水遗产继承律师咨询:继承咨询时怎样说明遗嘱涉及房产的产权证、共有情况和居住现状?

继承咨询时,建议把“遗嘱里写的那套房子”拆成三组信息来说明:第一组是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证号、坐落、面积、登记时间和附记事项;第二组是共有情况,包括房子登记在一人名下还是夫妻、家庭共有,共有份额从何而来,有无书面约定;第三组是居住现状,包括目前谁在住、依据什么居住、住了多久、房屋是否出租或空置。

继承咨询时,建议把“遗嘱里写的那套房子”拆成三组信息来说明:第一组是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证号、坐落、面积、登记时间和附记事项;第二组是共有情况,包括房子登记在一人名下还是夫妻、家庭共有,共有份额从何而来,有无书面约定;第三组是居住现状,包括目前谁在住、依据什么居住、住了多久、房屋是否出租或空置。这样分组的理由在于,继承指向的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在分割时需要先分出配偶或者他人的部分。首次咨询可以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按上述三组信息先行梳理,再带着材料核对具体问题。

一、产权证:说明证载事项与取得线索

产权证在继承咨询中的作用,是锁定“哪一套房、登记在谁名下、何时取得、登记状态如何”。建议在咨询前逐项抄录证载信息,避免只凭记忆描述:

  • 证书名称与编号,是否换发过不动产权证书,旧证是否留存;
  • 权利人姓名,共有情况栏写的是单独所有、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 坐落、不动产单元号、建筑面积、用途、登记时间;
  • 附记栏内容,例如房改售房、经济适用房、继承取得、离婚析产、拆迁安置等记载;
  • 证书上是否有抵押、查封等限制性记载。

除证书本身,还可以一并说明购房合同、付款票据、契税完税凭证、房改售房协议、拆迁安置协议等取得材料是否留存。这些材料能帮助核对取得时间、出资来源和房屋性质,而取得时间往往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判断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这一条划定了继承的对象范围。产权证反映的是登记状态,登记在谁名下、何时登记,是核对“个人合法财产”范围的重要起点;至于该房屋中是否包含配偶、家庭成员或者他人的份额,还要结合下一组共有情况说明。

二、共有情况:夫妻共有与家庭共有分开讲

共有情况是继承咨询中最容易一句话带过的部分,也是需要展开说明的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按这一条说明共有情况,可以分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夫妻共有。建议说明:被继承人与配偶的结婚登记时间;房屋购买或者取得的时间;购房款来源,是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共同收入,还是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双方是否签过婚前财产约定或者婚内财产约定。这一条同时保留了“除有约定的外”这一条件,因此有无书面约定需要单独说明,不能只讲登记名字。按该条规定,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分割时先分出配偶的一半,其余部分才进入遗产范围。遗嘱对房屋的处分是否覆盖配偶份额、涉及哪一部分,需要结合遗嘱文本和上述事实另行核对,不宜在咨询时直接下结论。

第二个层次是家庭共有。常见情形包括:父母与子女共同出资建房或者购房;宅基地上房屋由家庭成员共同建造;拆迁安置协议按人口安置;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但由多人出资。建议说明登记权利人、建房审批材料、出资凭证、安置协议中的安置人口、家庭成员之间有无分家析产协议。按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句,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也就是说,先要说明这套房子里哪些部分属于他人,剩余部分才谈遗产分割。

按份共有的情形,建议直接说明登记份额、共有协议或者裁判文书中确认的份额。登记为按份共有的,份额记载本身是重要线索;登记为共同共有或者单独所有的,则要回到出资、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等事实核对。

三、居住现状:说明“谁在住、凭什么住、住了多久”

居住现状不影响房屋登记,但会影响继承分割方案的实际安排,也是咨询时经常被问到的事实。建议按四个要素说明:

一是居住人。目前由谁实际居住,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还是租户、亲属借住;房屋是否空置。

二是居住依据。居住人基于何种原因居住,例如作为登记权利人居住、作为配偶共同居住、依据租赁合同承租、受亲属安排借住、因照顾老人入住、因拆迁过渡居住等。不同依据对应不同材料,租赁合同、缴费记录、书面安排、聊天记录都可以作为线索。

三是时间。入住时间、被继承人死亡后是否继续居住、是否更换门锁、是否进行装修或者改建。

四是费用与收益。物业费、水电费、供暖费由谁缴纳;房屋是否出租、租金由谁收取、租金去向如何;户口是否落在该房屋上。

把这些事实讲清楚,有助于在协商分割时间、分割办法和份额时,判断房屋由谁继续使用、是否需要给其他继承人补偿、何时可以交付。这里的事实说明属于咨询准备,不替代对居住权、租赁权或者其他权利的单独核对;如果居住人主张某种权利,需要另行提供相应依据。

四、咨询时的表达顺序与信息表

建议先用一句话概括,再按三组展开。概括句可以是:“这套房子目前登记在某某名下,登记为单独所有(或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由某某实际居住,遗嘱中写的是由某某继承。”随后按下表逐项补充。

信息组 建议说明的内容 主要核对什么 常见缺口
产权证 证号、权利人、共有栏、坐落面积、登记时间、附记、抵押查封记载 标的同一性、取得时间、登记状态 旧证、购房合同、契税票据、房改或安置协议
共有情况 婚姻登记时间、购房时间、出资来源、财产约定、家庭共建、安置人口、登记份额 哪些部分属于配偶或他人,哪些可能进入遗产范围 出资凭证、财产约定、分家析产协议、审批材料
居住现状 居住人、入住时间、居住依据、费用缴纳、出租或空置、户口情况 分割方案与交付安排的事实基础 租赁合同、缴费记录、装修票据、沟通记录

表达时可以把“遗嘱文本”单独作为一组:遗嘱原件或者复印件、订立时间、形式(自书、代书、打印、公证等)、见证人情况、遗嘱中如何描述房屋(写门牌号、写产权证号,还是只写“我的房子”)、是否给特定继承人设定条件。遗嘱形式与效力问题本次资料未展开,需要结合遗嘱原件另行核对。

五、需要留意的几个界限

第一,产权证是重要线索,不等于全部权属结论。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可能涉及配偶份额;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家庭共建房屋,可能涉及他人财产。继承咨询中宜把登记信息和出资、婚姻、家庭关系一并说明。

第二,共有情况要区分“夫妻共同所有”和“家庭共有”。前者按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先分出配偶一半,后者先分出他人的财产,两者的核对材料不同。

第三,居住事实与所有权归属是两个问题。长期居住、缴纳费用、户口落在房屋上,都是需要说明的事实,但是否产生所有权或者居住权利,要结合具体依据另行核对。

第四,涉及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宅基地房屋的,房屋性质和当地办理材料可能影响分割与过户安排,本次资料未覆盖地方操作细节,建议在咨询时单独提出,由律师结合材料核对。

如果产权证遗失或者不在自己手中,可以先说明证书编号、登记机关、是否查询过登记资料,以及是否持有购房合同、契税票据等替代材料。此类情况属于材料准备问题,建议在咨询时如实说明掌握程度,便于安排下一步核对。

到所或者远程咨询前,可以按“产权证—共有情况—居住现状—遗嘱文本”四组整理一份时间线:何时结婚、何时购房、何时登记、何时立遗嘱、何时被继承人死亡、死亡后谁在居住。时间线不需要写成法律文书,目的是让事实顺序清楚,方便核对同一事项的主体、期间和材料来源。

如对产权证记载、共有份额来源或者居住事实的整理口径需要进一步核对,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围绕上述材料准备和事实说明进行咨询。

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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