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后续治疗费另行主张的核对环节,需要把每一张后续治疗票据与首次判决的主文、判决所依据的费用清单及支付凭证逐项比对,先确认该笔费用是否已被首次判决处理;对确属首次判决未涵盖的新增合理治疗支出,再按交强险、商业险、侵权人的顺序核对赔偿责任。天津在这类问题上适用的是全国统一的民事规则,地方审判的具体操作要求需另行核实。
一、先把首次判决已经处理的费用范围确定下来
重叠判断的前提,是首次判决究竟支持了哪些医疗费。可以从三个方向确定范围:
- 判决主文与说理部分:查看判决对医疗费的表述是支持某一总额,还是逐项列明。仅写总额的,需要结合判决所依据的费用清单判断构成。
- 卷宗内的费用清单、票据和鉴定材料:这些材料决定首次判决当时已经计入哪些诊疗项目和期间。
- 实际支付凭证:核对判决确定的医疗费是否已经由保险公司或侵权人支付、支付到何种程度。
比对时以“同一笔费用”为单位:同一就诊时间、同一诊疗项目、同一金额的票据,如果已经出现在首次判决的费用清单中,就属于范围重叠,需要从后续主张中剔除。这一处理的依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按该条确定的赔偿范围,已获赔的部分不再构成尚未填补的损失;这一判断以票据与判项能够一一对应为前提。
二、再核对后续票据自身的三项属性
对首次判决未涵盖的票据,建议按以下维度分组整理,便于说明其属于新增损失:
| 核对项 | 比对对象 | 能确认什么 |
|---|---|---|
| 发生时间 | 票据开具时间、诊疗记录时间与首次判决所依据费用清单的截止时间 | 该次诊疗是在首次判决处理范围之前还是之后 |
| 诊疗项目 | 项目名称与首次清单中已列项目 | 属于同一项目的延续,还是新增的复查、康复、二次手术等 |
| 金额与支付 | 票据金额、费用明细、付款记录、垫付记录 | 实际支出数额,以及是否已由他方支付 |
时间在后、项目未在首次清单中出现、且有实际支付凭证的票据,通常更能说明其属于后续治疗支出。三项中任何一项与首次判决材料重合,都需要在主张时作出说明或予以扣除。
三、核对赔偿顺位与已付款情况
确定属于新增合理费用后,还需核对由谁承担、承担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据此可以核对: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在首次判决中是否已经用尽、商业险合同对后续治疗有无约定、侵权人此前已支付多少。这三项直接影响后续主张的金额和对象。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资料未包含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后续治疗费另行主张的受理条件、诉讼时效以及天津当地法院具体操作要求的内容,涉及这些事项需进一步核实。整理材料时,可以按“首次判决已处理部分”和“后续新增部分”分册列明,并附票据原件与支付凭证,便于在协商或诉讼中逐项对应。
依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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