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准备著作权侵权维权材料,可以从“作品同一性—权属主体—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侵权事实”五组材料着手。作品登记证载明完成日期晚于首次发布页时,登记证和发布页分别说明登记事项与公开时间,建议再用创作底稿、源文件、修订记录、发布账号后台、最早公开页面及登记申请材料补足时间线,并对时间差异作出说明;具体提交份数、原件或公证要求,向拟受理的法院或著作权主管部门核对。
一、先归组权属与作品同一性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该条确认了署名推定和作品登记渠道。整理时可以把作品登记证、署名信息、创作合同、劳动合同、委托创作协议、作品样本和源文件放在一组,用于核对权利人是谁、登记证与发布页是否指向同一作品。登记证载明日期与发布页时间不一致时,建议同时核对登记申请材料及登记档案中的完成日期填报依据。
二、创作与发表顺序按时间线整理
| 材料组 | 建议整理的材料 | 主要核对事项 |
|---|---|---|
| 作品同一性 | 登记作品样本、发布作品样本、被诉侵权作品样本、内容比对说明 | 登记、发布、侵权三处材料是否指向同一作品 |
| 创作形成 | 手稿、大纲、设计稿、工程文件、修订记录、文件元数据、创作沟通记录、委托创作或职务作品合同 | 创作完成时间、作者身份、作品版本演变 |
| 首次发表 | 首次发布页URL及页面、发布账号归属与后台记录、平台发布时间、最早第三方转载页 | 首次发表时间、发表主体、公开状态 |
| 登记与权属 | 作品登记证、登记申请材料及登记档案、署名信息、劳动合同、委托合同、合作协议 | 登记事项、权属链条、完成日期填报依据 |
| 侵权事实 | 侵权页面、取证记录、购买或播放记录、下载记录、比对说明 | 侵权行为、使用方式、传播范围 |
创作完成时间可以结合底稿、源文件元数据、修订和交付记录核对;首次发表时间可以结合发布页、账号归属、后台记录和最早转载页核对。登记证用于说明登记事项,发布页用于说明公开时间,两者证明对象不同,不宜用单一材料推断先后。
对发布页、后台数据等易灭失的电子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七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可以评估是否依法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三、建议的核验顺序与差异说明
建议先核对同一作品,确认名称、版本、内容和文件来源是否一致;再核对创作时间,看底稿、源文件元数据、修订记录和交付记录能否相互印证;再核对发表时间,看发布账号、页面URL、后台记录和最早转载页是否一致;最后核对登记证日期,查看登记申请材料及登记档案,说明登记证载明完成日期与首次发布页时间差异的形成原因。
整理时可以制作一份时间轴,把每份材料的形成时间、来源、保管方式、证明对象列明,并将原件、电子数据原始载体和复制件分别标注。上述内容属于材料整理和核验建议,不替代受理机关对证据形式、提交方式的具体要求。
条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11月11日第三次修正,2021年6月1日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转载,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2306/t20230625_3144905.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