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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秦皇岛离婚纠纷律师咨询前如何区分财产分割争议与债务承担争议

在秦皇岛准备离婚纠纷律师咨询前,区分财产分割争议与债务承担争议,可以先看“请求指向—适用条件—核对对象”。

在秦皇岛准备离婚纠纷律师咨询前,区分财产分割争议与债务承担争议,可以先看“请求指向—适用条件—核对对象”。夫妻一方请求分割、确认某项财产属于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或按婚内财产约定处理财产的,属于财产分割争议,适用条件落在财产取得时间、来源、赠与或遗嘱指向、是否存在书面约定等;夫妻一方主张某笔债务是否应由双方承担,或债权人对夫妻主张共同债务的,属于债务承担争议,适用条件落在是否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是否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否超出该需要,以及债权人能否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共同意思表示。咨询前建议分别列出财产清单和债务清单,核对同一期间、同一主体、同一凭证来源。需要做咨询准备时,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先说明争议指向和现有凭证类型。

一、先看请求指向:要分的是财产,还是要把债务定给谁

财产分割争议与债务承担争议可能出现在同一个离婚纠纷中,但判断对象不同。财产分割争议通常围绕“某项财产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部分如何排除”“共同财产按协议还是由法院处理”展开。债务承担争议通常围绕“某笔借款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由谁偿还”“一方是否应对另一方的对外借款承担责任”展开。

咨询前可以把拟提出的问题写成一句话:如果是“我要求分割某套房、某笔存款、某项经营收益”,归入财产分割;如果是“这笔借款我不认可由我承担”或“对方要求我共同偿还某笔借款”,归入债务承担。同一笔资金可能同时出现在两边,例如借款用于购房时,房产归属和借款性质要分开判断,不能因为房产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就直接推出借款是否共同债务,也不能因为借条只有一方签名就直接推出房产或债务的最终归属。

二、财产分割争议的核对对象:取得时间、来源与约定

资料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据此,核对财产分割争议时,建议逐项记录:财产取得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资金或财产来源是工资、经营投资、知识产权、继承受赠还是人身损害赔偿;赠与合同或遗嘱是否明确只归一方;是否属于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双方是否签订过书面婚内财产约定。房屋、存款、车辆、股权、经营收益的凭证类型不同,但核对维度可以统一为“时间、来源、登记或占有状态、资金流向、书面约定、争议点”。

这里需要避免一个常见混淆:登记在谁名下、由谁占有,是重要凭证,但并非判断全部。财产分割还要看取得时间、来源和约定。至于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方式,资料显示,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原则解决的是分割处理,不替代对某项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的判断。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官方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三、债务承担争议的核对对象:共同意思、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与证明例外

债务承担争议的核心条文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该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条规则可以拆成三层核对。第一层看有没有共同意思表示,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第二层看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第三层看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咨询前建议围绕这三层分别找材料:借款合同或借条的签名主体、借款时间和金额、资金实际流向、借款用途凭证、配偶是否追认、债权人主张用途的证据。仅有“对方签了借条”或“钱打到了家庭账户”中的一项,都不足以单独完成上述三层判断,需要把主体、时间、用途和流向对应起来。

夫妻财产约定也会影响对外债务的承担。资料显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一般规定。该条同时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因此,如果涉及分别财产制约定,咨询前除了核对书面协议本身,还要核对形成时间、双方签名以及相对人是否知道该约定。

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后,才进入偿还安排。资料显示:“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条解决的是共同债务的偿还和不足清偿时的处理,前提仍是该债务已经按相应规则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不能用它反过来推定某笔债务当然是共同债务。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官方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四、咨询前的建议核验顺序:两张表、同一事项对应

建议把材料整理成两张表,而不是混在一张“财产债务清单”里。财产表可以列:财产名称、取得时间、登记或占有主体、资金来源、赠与或遗嘱指向、书面约定、现有凭证、争议点。债务表可以列:债权人、借款时间、借款人签名主体、金额、借款用途、资金流向、配偶是否共同签名或追认、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证明用途的材料、是否存在分别财产制约定及相对人是否知道、争议点。

整理顺序上,可以先按时间轴把同一期间发生的财产取得和借款并列,再按主体关系核对同一笔资金是否在两张表中重复出现。例如,一笔借款进入某方账户后用于支付房款,财产表中会出现房产和付款流水,债务表中会出现借款合同和转账记录。此时建议分别标注“房产是否共同财产”“借款是否共同债务”,再核对资金流向能否把两者对应起来。这样做的用途是帮助咨询时说明事实,不是把某种整理顺序写成法定先后顺序,也不要求必须先取得全部原件才能咨询;原件、复印件、电子记录可以分别注明来源和待补情况。

如果一方提出对方伪造共同债务,建议把“债务是否真实发生、资金是否实际交付”与“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分开列。资料显示,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后果属于财产分割中的处理规则,与债权人能否主张共同债务仍需分别核对。

五、费用边界与咨询时要问清的事项

咨询前除准备事实材料,也可以问清拟议委托的工作范围和费用边界。资料显示,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该资料同时列明:“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因此,咨询时可以把“咨询、文书准备、谈判、诉讼代理等哪些事项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代付费用如何发生、如何凭证结算”分开询问。具体是否纳入某项工作、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并在书面约定和收费清单中核对。本文没有秦皇岛当地统一收费金额或地方特别收费标准的依据,不宜用其他地区报价替代;涉及受理法院的材料提交要求,也应以受理法院通知为准。

(来源:司法部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官方公开文本: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如果现有材料中同时出现房产、转账记录、借条和婚内协议,建议先按上述两张表把同一期间、同一主体、同一凭证来源对应起来,再带着“哪些属于财产分割问题、哪些属于债务承担问题、哪些事实还需补充核对”的清单进行咨询。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核对拟议服务范围、需要补充的材料以及律师服务费与代付费用的边界。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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