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目录未写证明对象时,律师一般先核对证据材料本身,重点看书证原件、物证原物同目录所列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形成时间是否逐项对应,再对照起诉状、答辩状或代理意见中的主张,逐项补写每份证据的证明对象。证明对象由主张决定,目录只是记录载体,因此核对顺序通常从材料实物开始,再回到待证事实。
一、先核对原件与目录是否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三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据此,核对时可以先确认书证是否为原件、物证是否为原物;对以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形式提交的,进一步核实原件去向和不能提交原件的具体原因。
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这一条列明的记载事项,可以作为检查目录信息是否齐全的参照: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复印件、提交时间,缺少的,建议补正后再提交。
二、证明对象需要对应具体主张
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对象要能落到某一项具体主张上。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
- 先确认目录序号与证据实物是否一致,核对有无错页、漏页、重复编号;
- 再找到该份证据在起诉状、答辩状或代理意见中对应的事实主张;
- 将证明对象写成“证明……(某事实)”,时间、主体、金额、行为尽量与主张表述对应;
- 对不能直接指向主张的证据,另行核实其用途,避免与其他证据混同。
以上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顺序,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认定。不同程序阶段对材料的要求可能不同,具体以受理法院的要求为准。
三、代写咨询的准备与费用边界
拟委托文书代写的,可以先向律所说明文书类型、所处程序阶段、现有材料清单和期望完成时间。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该号码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资料显示,律所业务方向包括合同、房产、婚姻继承、劳动争议、侵权等;是否承接具体文书代写、由哪位律师承办,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及利益冲突情况确认,并以委托约定为准。
费用方面,文书代写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资料未列出统一价目,具体费用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分属不同项目,需另行核实。
依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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