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对不动产登记簿,把线索房号与登记坐落对应到同一不动产单元,再考虑保全申请如何表述。具体应比对登记簿上的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权利人、共有情况、面积用途以及抵押、查封等信息,确认线索中的楼栋、单元、房号是否指向同一套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属证书记载事项应与登记簿一致,不一致时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以下按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说明;诉前保全的担保和起诉期限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核对。
一、先核对“同一套房屋”的登记信息
线索房号可能来自合同、物业记录、转账备注、照片或沟通记录,与登记坐落不一致时,差异可能来自门牌编制、楼栋单元编号、室号写法等。建议制作一份地址对照说明,逐项写明:线索中的地址、登记簿上的坐落、两者对应的依据、尚待核实的信息。
核对时优先看登记簿,不只凭权属证书或线索房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若现有材料无法把线索房号与登记坐落对应起来,建议先补查登记资料,再确定保全申请中的房屋描述。
二、再核对保全条件、对象范围与权利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根据申请裁定保全;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前可先核对担保材料是否已按受理法院要求准备。
保全对象和范围应与请求相对应。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登记簿显示房屋存在共有、抵押、查封等信息的,建议先记录并进一步核实,再判断拟保全的对象、份额与请求金额之间的关系。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因此,登记资料中已有的查封信息需要单独核对。
三、材料准备清单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建议用途 |
|---|---|---|
| 不动产登记簿查询结果或摘录 | 登记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权利人、共有、抵押、查封 | 锁定保全对象,解释房号差异 |
| 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如有) | 证载坐落、权利人等信息 | 与登记簿比对;不一致时以登记簿为基准核对 |
| 线索来源材料 | 合同、物业费记录、照片、地图标注、沟通记录等 | 说明线索房号的形成和指向 |
| 保全申请书草稿 | 请求金额、保全对象、保全措施 | 对照保全范围是否与请求相关 |
| 担保材料 | 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或财产 | 对应法院可能提出的担保要求 |
上述清单是材料整理建议,具体提交格式、担保方式和补充材料要求,以受理法院的通知为准。
涉及债务借贷、合同纠纷中的财产保全材料梳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结合已有材料提供程序沟通和律师服务对接。咨询电话:4009003957;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A座6层。是否受理、承办人员及服务安排以律所正式确认信息为准。
依据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