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遗产继承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并存时继承顺序与份额如何厘清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并存时,需要先厘清“哪些遗产按遗嘱处理、哪些遗产回到法定继承”,再分别计算份额,而不是把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放在一起平均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依据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并存时,需要先厘清“哪些遗产按遗嘱处理、哪些遗产回到法定继承”,再分别计算份额,而不是把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放在一起平均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依据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在北京遗产继承咨询中,建议先核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间、财产权属凭证、遗嘱原件及形式、继承人范围和扶养事实,再判断每一笔财产适用哪一条路径;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可用于预约材料梳理,具体承办安排与收费需与律所另行确认。

一、先划清遗产边界,再谈“并存”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并存,通常出现在遗嘱只处分部分财产、遗嘱部分内容无效、遗嘱继承人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以及遗嘱未处分某项财产等情形。处理这类问题,第一步建议先确定遗产范围,而不是直接按遗嘱或者按人头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这意味着,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者由家庭共同购置的房屋、拆迁安置利益、存款等,不能仅凭登记名义就整体视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需要先分出配偶依法享有的部分;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需要先分出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完成这一步后,剩余部分才进入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的讨论。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明确,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核对财产凭证时,建议把不动产登记、购房合同、拆迁协议、付款记录、婚姻关系证明放在一起比对,确认财产取得时间、出资来源和登记状态,避免把配偶财产、他人财产或者不属于遗产的财产纳入分配范围。

二、并存时的适用顺序:协议、遗嘱、法定各归其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一条给出的是适用顺序:遗赠扶养协议在最前,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次之,法定继承是基础性、兜底性的处理方式。也就是说,不能简单理解为“只要有遗嘱,全部遗产都按遗嘱办”;遗嘱没有覆盖的财产,仍然要回到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进一步列明了回归法定继承的具体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这五项是并列事由,分别对应不同的事实条件。核对时建议逐项排查:遗嘱继承人是否明确表示放弃;是否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形;遗嘱继承人是否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形式或者内容是否存在无效部分;遗嘱是否只写了部分房产、存款或者股权。不同事由对应的遗产范围不同,不能把其中一项的结论扩大到全部遗产。

三、份额计算:遗嘱部分按遗嘱,法定部分按法定规则

在遗产边界清楚、适用路径确定后,份额需要分两层计算。

第一层是遗嘱已经有效处分的部分。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按照遗嘱确定的对象和份额办理。这里需要注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的但书:“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也就是说,分割时既要处理税款和债务,也要为特定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涉及胎儿的,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些属于分割环节需要单独核对的事项,不宜与遗嘱份额混在一起简单相抵。

第二层是回归法定继承的部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这条同时包含“一般均等”和多项调整情形: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是“应当予以照顾”;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是“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是“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适用时需要把“应当”和“可以”区分开,并用医疗记录、居住情况、转账凭证、照护安排等材料对应证明。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类主体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但符合条件时可以分得适当遗产,核对时应当与法定继承人的份额分别处理。

四、建议核对的材料与证明对象

以下整理建议用于帮助把“并存”问题拆开,并非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构成对任何一方的权利限制:

材料 可以核对的事实 使用时的注意点
死亡证明、户籍注销材料 继承开始时间,是否涉及同一事件死亡 与遗嘱订立时间、财产取得时间对照
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人事档案、婚姻登记材料 继承人范围、亲属关系、配偶身份 继父母子女、养父母子女等关系需另行核对
遗嘱原件、见证材料、公证文书 遗嘱形式、订立时间、处分范围 复印件只能辅助,原件形式需进一步核实
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拆迁协议、付款凭证 财产权属、取得时间、是否属于夫妻或家庭共有 登记名义不等于全部归被继承人
医疗记录、居住证明、转账记录、照护安排 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尽主要扶养义务、是否存在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 用于对应“可以多分”“应当照顾”等条件
税款、债务凭证 分割前需要清偿的税款和债务 与必要遗产保留一并核对
胎儿情况说明 是否需保留胎儿继承份额 娩出时为死体的,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五、常见误区与处理边界

有遗嘱并不等于全部遗产都按遗嘱处理。遗嘱未处分的财产、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仍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先于遗嘱人死亡的,相应部分也可能回归法定继承。反过来,法定继承也不是对全部遗产“重新平均分”,它只处理没有有效遗嘱覆盖的部分。

法定继承的份额也不是绝对均等。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在“一般应当均等”之后,规定了照顾、多分、不分或者少分以及协商不均等的情形。主张多分或者少分的一方,需要把扶养事实、共同生活事实、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情况对应到具体材料,而不是仅作口头陈述。

继承人之间可以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处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商方案建议以书面形式固定各自主张对应的财产、份额和履行方式,便于后续核对。

如果遗嘱原件、亲属关系材料或者财产权属凭证之间仍有需要核对的地方,可以将现有材料整理后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拨打4009003957说明具体情况;具体人员安排、承接范围与收费事项,需与律所另行确认。

条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北京遗产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