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唐山处理担保纠纷咨询时,面对两版保证期间约定不同的担保合同,律师首先应比对的是**“保证期间”条款的原文**,同时把**“主债务履行期限”条款和“保证方式”条款**放在同一张对照表中核对。保证期间不是孤立存在的期限:它从何时起算、约定是否被视为没有约定,取决于它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关系;只比较两版期间长短,容易遗漏真正影响判断的文字。
一、先比对“保证期间”条款的文字、起算点和届满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比对时,建议逐字摘录两版合同中关于保证责任存续期间的文字,重点记录四项内容:期间长度;起算事件,例如“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合同签订之日”“放款之日”或某个固定日期;届满日;是否存在手写增删、补充条款或打印文本与盖章文本不一致。条款标题写“保证期间”“担保期限”还是其他表述,并不能替代对文字内容的核对。
尤其要核对约定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关系。若约定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条文规定“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本身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按条文规定,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这些结论都需要回到两版合同的具体文字,不能只凭“哪一版期间更长”判断。
二、主债务履行期限条款是必要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规定:“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这条说明,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限、保证方式同属保证合同应当核对的内容。两版合同如果对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约定不同,保证期间的起算基准可能随之不同;如果一版写明了主债务履行期限,另一版没有写明或者表述模糊,也不能直接把两版期间数字相减。保证方式条款同样建议一并摘录,因为它属于第六百八十四条列举的合同内容,后续判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应当向谁、以何种方式主张权利时,需要结合该条款另行核对。
三、建议的比对顺序与记录方式
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目的在把差异固定下来,便于律师判断,而非设定法定程序:
- 先给两版合同分别编号,记录签署时间、页数、签章情况、有无补充协议,避免用“新版”“旧版”混淆文本来源。
- 逐字摘录两版“保证期间”条款,标出起算点、期间长度和按文义推算的届满日。
- 摘录两版“主债务履行期限”条款,确认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分别标注。
- 摘录“保证方式”条款,记录是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还是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 制作一页对照表,把差异分为文字表述差异、起算点差异、期间长短差异、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关系差异四类,并保留原件或清晰扫描件,不用摘录件替代原件核对。
结论是:律师应首先比对保证期间条款原文,并以主债务履行期限条款为必要参照,同时核对保证方式条款。保证期间是否发生条文规定的“视为没有约定”、是否适用六个月期间,均须结合两版合同文字和主债务履行期限约定逐项判断,不能仅凭期间数字得出结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六百八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