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混放时,先按“每份材料对应哪个程序环节”分开,再核对两类材料共有的四项内容:文书来源、主体、期间和数额;执行这一类材料要优先核对三件事:执行依据是否属于可执行的法律文书、该文书是否已生效并届履行期、申请执行期间从何时起算。民事诉讼法对可执行文书和二年申请执行期间有明确规定,把这几项先固定下来,再谈补正或提交,顺序会更清楚。
一、先分堆:判断材料服务哪个程序环节
材料混放时,建议先按程序阶段分堆,判断依据是材料所指向的环节和来源,纸张大小和装订顺序不是判断依据。
起诉一侧通常包括起诉状、当事人身份与主体资格材料、授权委托材料、证据及证据清单、送达地址信息;执行一侧通常包括执行依据、生效情况说明、申请执行书、财产线索、送达地址信息,以及文书送达回证等。
执行依据的范围由法律限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按这一条,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都可能成为执行依据;哪一份文书属于本案的执行依据,需要按文书本身和案件经过核对,不能只凭文件标题判断。
二、执行一侧优先核对的三项内容
第一项是执行依据本身。判决、裁定、调解书分别对应不同的文书形态;如果执行依据是仲裁裁决,还要注意第二百四十八条对不予执行情形的规定,包括没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等情形,并且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时裁定不予执行。如果执行依据是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第二百四十九条同样规定,该文书确有错误时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这两类依据的材料组合与判决类不同,混放时容易和张冠李戴。
第二项是生效与履行期。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发生法律效力”和“拒绝履行”为前提;材料中能反映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的文书、送达记录,是核对这一前提的抓手。
第三项是申请执行期间。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种起算点对应三种文书形态:有履行期间、分期履行、未规定履行期间;核对时应先确定属于哪一种,再计算期间,不能一律从裁判日期起算。
此外,如果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天津案件中涉及外地当事人或外地财产时,这一条可用于核对委托执行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至于向哪个法院提交、管辖如何确定,属于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另行核实的问题,本次资料未涉及具体管辖规则。
三、可用的核对清单
| 核对对象 | 起诉材料中看什么 | 执行材料中看什么 | 能确认什么 |
|---|---|---|---|
| 文书来源 | 起诉状、证据清单 | 执行依据原件或与原件核对一致的文本 | 材料属于哪个程序环节、是否同一案件 |
| 主体 | 原告、被告身份与主体资格 |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 两份材料的主体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主体变更 |
| 期间 | 起诉时间与事实发生时间 | 生效时间、履行期、申请执行起算点 | 二年期间按哪一种起算点计算 |
| 数额 | 诉讼请求金额 | 执行标的金额 | 请求与执行标的是否对应 |
整理时建议把同一案件的材料装入同一卷宗,并在卷内标明程序阶段;不同程序的日期本身允许不同,出现日期差异时应先确认所属程序,再判断是否需要说明,不宜直接推定为矛盾。
四、咨询前的准备与费用边界
到所咨询前,可以准备一份材料目录,按“起诉”“执行”两栏分别列明文书名称、形成时间、来源(原件或复印件)、对应主体和数额,并标注尚缺项。这样做的用途是让沟通集中在现有事实和缺项上,而不是替代任何法定提交要求。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执行申请费以及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并在书面约定中明确;本次资料未涉及具体收费标准,不提供金额参考。
依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四十条,官方文本见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