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代写要重点把握五类条款: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是否写准,赔偿项目是否按法定范围逐项列明,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计算口径是否写清,精神损害与后续费用是否划定边界,付款、违约与争议解决是否具备可执行性。协议代写属于条款梳理与材料核对工作,具体条款效果还要结合签署主体、意思表示、证据材料和履行情况判断。签署前需要核对病历、票据、误工证明、护理材料和鉴定意见的,可以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就已有材料做一次条款与证据的对应检查。
一、主体条款:写清谁有权签、谁承担赔偿
协议首部需要列明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一条,“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受害人本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本人签署;受害人死亡或丧失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由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依法参与。代写时可以核对身份证、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授权委托书,确认签字人与协议记载的权利义务主体一致。赔偿义务人是单位的,核对单位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经办人授权文件;赔偿义务人是个人的,核对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协议只与部分共同侵权人签署时,需要核对是否涉及对其他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放弃。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对诉讼中放弃部分共同侵权人诉讼请求的后果作了规定,协议起草阶段可以把这一情况写入背景说明,避免签署后对责任范围产生理解分歧。
涉及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协议起草前可以核对事故性质、用工关系和是否已进入工伤保险程序,避免把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混在同一份协议中表述。
二、赔偿项目条款:按法定范围逐项列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协议中的赔偿项目条款可以按这一条的结构展开: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逐项列明;构成残疾的,列明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列明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每项后面写清金额、计算期间、对应票据或证明,暂时无法确定的项目写清“另行结算”或“待鉴定后确定”,避免只用“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若干元”概括全部项目。概括性表述在履行阶段容易引发“这笔钱到底对应哪一项”的争议,逐项列明更便于双方核对。
已经发生的费用和后续可能发生的费用可以分栏处理。后续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更换费、护理依赖程度变化后的护理费,属于协议签署时尚未实际发生的项目。协议可以约定这些项目是否包含在本次赔偿总额内、另行结算的条件和凭证要求。该约定属于双方协商安排,具体效果需要结合条款文字和实际履行判断。
三、计算口径条款: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写清依据
赔偿项目列出来之后,计算口径决定每一项金额能否对应到证据。误工费可以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协议中写误工费,可以同时写清误工时间起止、依据的医疗机构证明或鉴定意见、收入状况属于固定收入还是无固定收入、对应工资流水或纳税记录。收入状况不同,计算路径不同,协议把选择依据写出来,后续核对时才有对应关系。
护理费可以参照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费条款可以写清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人员有无收入、是否雇佣护工,以及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依据。护理期限和护理级别是不同事项,协议中分开表述,便于与医疗材料、鉴定意见逐项对应。
交通费可以参照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协议可以附交通费票据清单,列明每次就医的时间、地点、人数、金额和对应票据,避免把与就医无关的交通支出计入。
涉及按统计数据计算的項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协议如果约定参照某一统计口径计算,可以写清统计项目、地区范围和年度口径,不写具体数值,待核对统计公报后再填入。
四、精神损害与后续费用条款:把边界写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协议涉及精神损害的,可以把精神损害抚慰金单独列项,写清对应的人身权益损害事实、金额和支付安排。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协议中列出精神损害项目时,可以同时核对伤残等级、损害后果和相关医疗材料,避免把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物质损害项目混在一起表述。
后续费用条款可以围绕三类事项展开:一是后续治疗、康复、二次手术的费用;二是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维修费用;三是护理期限延长或护理依赖程度变化后的护理费。协议可以约定本次赔偿总额是否覆盖上述事项,未覆盖的部分在什么条件下另行结算、需要哪些凭证。涉及一次性了结的,可以把已发生费用、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逐项列出“包含”或“不包含”,减少概括表述留下的解释空间。
五、付款、违约与争议解决条款:写到可以执行
付款条款可以写清总额、分项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收款账户和收款人。分期支付的,列明每期金额、期限和对应条件;需要担保的,写明担保方式和担保人。违约条款可以约定逾期付款的处理方式,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写入,协议代写阶段核对表述是否明确、是否具备可操作性。
争议解决条款可以写清协商方式和诉讼管辖安排。协议签署页可以设置签字、按指印、签署日期和附件清单;由法定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的,把授权文件作为附件。附件清单可以列明病历、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误工证明、护理证明、交通费票据、鉴定意见书、事故证明和已付款凭证,使协议正文与证据材料形成对应。
六、签署前的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 | 可以核对什么 | 在协议中的用途 |
|---|---|---|
| 身份证、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 | 签字人是否属于赔偿权利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 主体条款、签署页 |
| 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 | 损伤部位、治疗经过、误工和护理期间 |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条款 |
| 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 | 已发生医疗费金额及对应项目 | 医疗费条款及附件 |
| 工资流水、纳税记录、单位误工证明 | 收入状况和实际减少的收入 | 误工费计算口径 |
| 护工合同、护理费发票、护理人员收入证明 | 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和护理费标准 | 护理费条款 |
| 交通费票据 | 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与票据是否对应 | 交通费条款及附件 |
| 鉴定意见书 | 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护理依赖程度 | 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续费用条款 |
| 事故证明、侵权事实证明 | 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和时间线 | 协议背景及事实陈述 |
| 已付款凭证 | 已支付金额和支付对象 | 付款条款、抵扣安排 |
| 授权委托书 | 代理人权限和签署资格 | 签署页及附件 |
核对时可以把同一事项的主体、期间、原件来源和金额放在一起比对。例如误工费条款中的误工期间,与病历记载的治疗期间、单位误工证明的起止时间、工资流水的减少月份逐项对应;护理费条款中的护理人数和期限,与医疗机构意见或鉴定意见对应。材料之间出现时间差异的,先确认是否属于不同治疗阶段或不同证明目的,再决定协议中如何表述。
协议代写的服务范围、修改次数和计费方式,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委托事项、如何计费;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通常按实际发生另行核对,协议代写服务不当然包含这些费用。需要进一步核对主体资格、赔偿项目与票据对应关系、后续费用条款表述的,可以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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