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邯郸峰峰矿区工伤律师咨询:工伤认定、伤残鉴定与赔偿落实

在邯郸峰峰矿区处理工伤问题,通常要沿着“先看是否属于工伤、再看由谁在什么期限内申请、随后看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等级、最后落实待遇”的顺序推进。

在邯郸峰峰矿区处理工伤问题,通常要沿着“先看是否属于工伤、再看由谁在什么期限内申请、随后看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等级、最后落实待遇”的顺序推进。是否属于工伤,要对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法定情形,并排除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申请阶段要分清单位30日申请与职工一方1年内直接申请两条路径;待遇落实则要区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与用人单位支付项目。咨询前把劳动关系、事故经过、医疗诊断、程序文书和工资材料按同一事项整理好,能帮助更快核对程序节点。需要咨询时,可拨打4009003957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先围绕现有材料做事实与程序梳理。

一、先判断是否落入工伤认定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还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其中,前两项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三项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这个区别在准备材料时要单独标明,不能把三种视同情形当成完全相同的待遇路径。

同时,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因此,讨论事故经过时,要把事故时间、地点、原因、伤害程度以及是否存在上述排除情形分开核对,避免只凭“在单位受伤”作判断。

二、申请主体和期限要分开核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单位未按这一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同条还明确,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条规定关系到申请时间与费用负担的衔接,咨询时建议把事故日期、诊断日期、单位是否申请、是否收到补正告知等时间点列成一条时间线。对于应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条例规定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具体受理层级仍要结合参保地和单位所在地核对。

申请材料方面,第十八条规定应当提交:“(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准备材料时,可以把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同事联系方式等分别归入“劳动关系证明”和“事故经过”两组,再与医疗诊断材料对应起来。

三、单位不认可工伤时,举证责任有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该条同时明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这条规定影响的是认定程序中的举证安排,不等于职工一方不需要准备材料。实践中,职工一方仍可就事故时间、地点、工作原因、劳动关系和医疗诊断提供线索和材料;单位提出不属于工伤的主张时,则要按该条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咨询时可以把“单位已经提出哪些异议”“异议是针对劳动关系、事故经过还是排除情形”分开记录,便于核对争议焦点。

四、伤残等级评定与待遇落实要看具体项目

通常所说的“伤残鉴定”,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应劳动能力鉴定及伤残等级评定。本次资料可以直接核对的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若干事项的确认,以及伤残等级评定后的部分待遇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这里要同时看到“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延长需经确认且不超过12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几个条件,不能只取其中一句。

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核对时要把护理依赖等级、统筹地区和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口径对应起来。

以五级、六级伤残为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关系保留与伤残津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两项补助金等不同安排:五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里只是五级、六级的情形,不能直接套用到其他伤残等级;河北省的具体补助标准,本次资料未包含,需另行核对省级规定。

五、咨询前可以整理的材料与核对顺序

在邯郸峰峰矿区准备工伤咨询,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同一主体”分组整理,以下清单用于帮助核对,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材料组 可以用来核对什么 整理时留意
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工作证、招工记录 劳动关系及用工主体 注意单位名称与参保单位是否一致
事故经过说明、现场记录、证人联系方式 事故时间、地点、原因和伤害程度 与医疗记录中的受伤时间相互对应
诊断证明、病历、职业病诊断或鉴定文书 伤情、治疗经过、职业病诊断依据 保留原件或清晰复印件,注意出具机构
工伤认定申请表、补正告知书、受理或认定文书、送达记录 申请时间、补正情况、程序进展 按日期排列,区分收到与寄出时间
工资条、银行流水、停工留薪期材料、护理情况记录 工资基数、停工留薪期和护理需求 注意“本人工资”口径需结合当地经办规则核对
参保信息、单位营业执照信息 统筹地区、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受理层级 用于确定向哪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对

这些材料的作用是帮助把“事故事实—劳动关系—医疗诊断—申请程序—待遇项目”对应起来。不同材料的证明对象不同,不宜只用一份工资流水同时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基数,也不宜把单位口头说法直接当成认定结论。

六、费用边界和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

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服务费用,建议与律所书面确认服务范围、计费方式和付款安排;劳动能力鉴定费、诉讼费等属于第三方或程序性费用,本次资料没有给出具体标准,需向实际经办机构核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与用人单位支付项目也要分开看:例如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以及五级、六级情形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条文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难以安排工作时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条文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具体到个案,还要核对参保状态、伤残等级、劳动关系是否解除以及省级标准。

另外,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具体受理材料、时间安排和伤残等级评定流程,本次资料未完整覆盖,建议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另行核对,不宜仅凭网络信息推定。涉及河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的,也应查阅省级现行规定。

如果手头材料涉及劳动关系确认、事故时间地点、诊断证明、工资基数和参保地等仍需核对的事项,可拨打4009003957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先做材料梳理和程序节点核对;具体委托范围与费用以书面约定为准。

参考法规来源:《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公开文本见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载:https://rst.ln.gov.cn/rst/zxzx/gsgg/DE4FF0D68DDC46CF8EF9240A67A75674/index.s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邯郸峰峰矿区工伤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