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建议在核对时,将商标注册证载明的核准注册标识、核定使用商品与被控使用行为的实际标识、所用商品及使用时间、载体逐项对照,并留存相应记录。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2019年4月23日第四次修正,2019年11月1日施行的修正文本;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方全文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https://www.cnipa.gov.cn/art/2019/7/30/art_95_28179.html ,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转载 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2306/t20230625_3144905.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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