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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机动车事故责任律师委托流程:责任认定复核阶段委托律师怎么操作?

在天津机动车事故责任复核阶段委托律师,操作顺序可以概括为:先确认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已经送达、复核申请是否已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再与律所确定拟委托事项和权限,签署委托合同,并出具载明代理人、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的授权委托书;随后交接事故认定书、现场及检验鉴定材料、送达凭证等,由律师围绕复核审查事项协助核对,并跟踪复核结论、送达以及是否重新调查。是否委托、委托哪些事项由当事人决定,律师不能承诺复核必然改变责任认定。天津具体受理窗口、材料接收方式等,应以办案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为准。如需先梳理材料和授权范围,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判断当前是否处于“复核审查阶段”

复核阶段的核心主体是作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办案单位对应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七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形式;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这里要核对三个时间点: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的作出及送达时间、复核申请是否已被受理、受理日在哪一天。只有确认“已经受理”,三十日审查期才有起算点。还要注意,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复核结论送达三日、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重新调查十日及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后五日,属于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所列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范围,按工作日计算,不包括节假日;三十日审查期则按第七十四条“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的表述核对,不能自行改成“三十个工作日”。

此外,第七十五条规定,复核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受理复核申请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将受理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检察院。这些情形会影响复核进程和沟通对象,委托前宜核对是否已经发生。该条写明的是“告知”法院或检察院,并未在该条中规定因此自动终止复核,不能把“告知”直接理解为复核已经结束。

二、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分别核对什么

律师代理复核阶段事务,首先要把“委托关系”与“复核程序”分开看。委托合同解决当事人与律所之间的服务安排;授权委托书解决代理人以谁的名义、在什么事项和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因此,如采用书面授权,建议逐项核对:代理人姓名或名称是否准确;代理事项是否写明“复核阶段材料核对、提交书面意见、接收文书”等具体事项,还是只写笼统的“交通事故案件”;权限是否写到具体动作,例如是否包括代为提交材料、代为接收复核结论、是否包括提出撤销复核申请;期限写到哪一天或哪个程序节点;最后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授权范围写得越具体,后续越容易判断律师的某项操作是否在委托范围内。

委托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可按《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二条核对。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实务中建议核对签约页是否有各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及日期;如先付款后补签,保留付款和对方接受履行的记录。合同生效日与授权委托书期限是两个问题,不能因为合同已经生效,就认为授权没有期限限制。

委托合同中还宜写清服务范围和费用安排。律师服务费与复核重新调查中可能涉及的检验、鉴定等第三方事项不是同一项目;是否发生、如何支付、由谁具体办理,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票据核对。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当地统一收费标准,不能据此给出具体金额或计价标准。

三、律师在复核审查中围绕哪些材料核对

复核审查的法定内容决定材料整理方向。建议按“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责任划分—程序”分组,而不是只按时间顺序堆叠。以下清单用于说明材料能核对什么,不表示必须一次性提交或构成法定先后顺序。

核对对象 可准备的材料 能核对什么
原认定或证明 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回证 文书编号、作出日期、送达日期、办案单位
复核受理 复核申请书、提交回执、受理告知等 是否受理、受理日、审查期起算
事实与证据 现场图、照片、监控材料、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鉴定依据是否完整
调查及认定程序 调查程序文书、送达记录、可核对到的复核参与人员情况 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送达是否完整
委托关系 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付款凭证(如有) 合同成立与生效、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复核结论及后续 复核结论、送达回证、重新调查后新认定文书 结论类型、送达时间、重新调查期限

围绕第七十四条,律师可协助把材料对应到“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程序是否合法”这些问题上。当事人提出要求是召集各方到场听取意见的情形之一,但条文表述为“可以召集”,是否召集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条文决定,不能承诺一定召开。条文规定的是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并未写明律师能否代为到场陈述或陪同;如拟由律师到场,宜先向承办机关核实具体安排。同样,律师能否查阅、复制全部案卷材料,也不能仅凭授权委托书推定,应按办案机关告知和现行规定核对。

复核结论并非只有“改变责任”一种。第七十六条规定,原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维持;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维持;存在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正、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认定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第七十七条针对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规定: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的,维持原证明;认为仍需进一步调查的,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第七十八条规定复核结论应在作出后三日内送达各方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第七十九条规定,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在十日内重新调查并重新作出认定,撤销原认定书或原证明;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认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四、天津案件情境下需要另行核实的事项

天津是案件发生地和咨询情境,并不因此产生一套可以从本次资料中推导出的地方特别流程。上述三十日审查、书面审查、可以召集到场、结论类型、送达和重新调查期限,均来自全国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天津当地由哪一个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材料通过何种方式提交、是否安排到场听取意见、律师到场和材料查阅如何办理,需要向具体承办机关核实,不能把全国规则直接写成天津统一窗口要求,也不能仅凭品牌名称推定当地设有办公室或具有特定承接安排。

从操作上,建议当事人先准备一页“程序时间线”:事故认定书或证明的作出与送达日期、复核申请提交日期、受理日期、复核结论送达日期、如责令重新调查则新的认定日期。再把授权委托书上的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与这条时间线对照,避免授权只写到“复核阶段”却未说明后续接收文书、是否提出撤销申请等具体动作。对材料中的同一事项,宜核对形成主体、形成时间、原件来源和送达记录是否一致;不同程序节点出现不同日期本身不一定矛盾,关键是看每份文书对应的是哪一个程序行为。

如果事故现场仍有人员受伤或危险,应先拨打120、122等急救和报警渠道,再处理委托和材料整理事项。需要咨询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复核材料如何分组,或需要核对复核结论和重新调查文书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主要依据: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公开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二条,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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