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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保定家暴维权律师咨询:家暴咨询时怎样说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所需的居住证明和威胁记录?

在保定就家暴问题做律师咨询时,说明“居住证明”和“威胁记录”,可以按证明目的分开讲:居住证明用来说明向哪个基层法院申请具有管辖依据,威胁记录用来说明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前者对应《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的管辖连接点,后者对应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条件。

在保定就家暴问题做律师咨询时,说明“居住证明”和“威胁记录”,可以按证明目的分开讲:居住证明用来说明向哪个基层法院申请具有管辖依据,威胁记录用来说明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前者对应《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的管辖连接点,后者对应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条件。咨询时先把这两件事分开陈述,再分别说明手头材料能印证到什么程度,比单纯罗列材料名称更清楚。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提供此类咨询入口,咨询前把这两个层次分开,便于沟通时快速说明情况。

一、两份材料分别对应两个法律条件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一条解决的是“向哪个法院申请”的问题。咨询中所说的居住证明,作用就是让受理法院确认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居住地,或者确认家庭暴力发生地,从而建立管辖连接点。

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威胁记录主要服务于第三项,即把“现实危险”从一种感受变成可以描述、可以核对的具体事实。同时,威胁记录也常能帮助说明第二项“具体的请求”,例如是否需要请求禁止骚扰、跟踪、接触,或者请求责令迁出住所;第二十九条列举的保护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把两份材料分别挂到上述条件上,咨询时的陈述就有了主线:一份说明“为什么这个法院可以受理”,一份说明“为什么需要保护令”。

二、居住证明:先定连接点,再讲材料印证什么

第二十五条给出三个连接点:申请人居住地、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咨询时可以先把这三个地址分别说清楚,再说明自己打算以哪一个连接点申请、该连接点有什么材料可以印证。三个连接点之间允许选择,选择时通常考虑材料是否充分、参加程序是否方便,以及地址是否稳定。

说明居住材料时,可以围绕“谁、在什么期间、住在哪里、材料由谁形成”来讲。常见可核对的方向包括: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记录、居住登记或社区、物业出具的居住情况说明、水电气缴费记录、户籍材料、学校或工作单位的相关记录等。这些是整理思路,不是法定必交清单;具体形式是否被受理法院接受,需向拟立案的基层法院核实。本次资料未包含保定当地法院对居住证明形式的逐项要求,因此咨询时可以把“当地需要什么形式的居住材料”列为待核实事项。

还需要注意主体和期间对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居住地址可能不同,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与实际居住人可能不同,缴费记录的名字与申请人可能不一致。咨询时如实说明这些差异,并说明哪些材料能够相互印证,哪些环节还需要补充,比笼统说“我有居住证明”更有帮助。

三、威胁记录:把“现实危险”落到具体事实

威胁记录对应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咨询时可以按以下要素说明:威胁由谁发出;发生在什么时间;通过什么方式,例如短信、微信、通话、录音、社交平台留言或当面言语;内容是什么;是否反复出现;最近一次发生在何时;是否伴随已有的殴打、伤害、报警、就医等事实。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如果威胁之外还有报警记录、告诫书、就医材料,咨询时可以把它们与威胁记录在时间上的关联讲清楚,例如某次威胁之后发生了冲突并报警,或者威胁持续期间曾就医。该条列举的是常见证据类型,咨询时不必因为手头没有某一种材料就认为无法说明问题,但也不宜把威胁记录的作用扩大到该条未涉及的事项。

整理威胁记录时,可以保留原始载体:聊天记录保留完整对话和发送人信息,录音说明录制时间与对话双方,截图注明来源和日期。把分散的记录按时间顺序列成一份简要时间线,标明每条记录出自哪个载体,便于律师快速了解经过。这样整理的作用是帮助核对事实,并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

威胁是否近期、是否持续,也值得在咨询时说明。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说明最近一次威胁的时间、是否仍在继续,有助于判断是否需要按情况紧急来准备材料。

四、咨询陈述的组织方式

可以用一张简表把要说明的事项列出来,按“事实—材料—对应条件—待核实”四栏整理:

要说明的事项 可以陈述的内容 对应的条件 需要核实的地方
管辖连接点 申请人居住地、被申请人居住地、家暴发生地分别在哪里 第二十五条 拟立案法院对居住材料形式的要求
居住事实 谁在什么期间居住于该地址,有何材料印证 第二十五条 材料上的主体、期间能否对应
被申请人 姓名、身份信息、与申请人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身份信息是否明确、可送达
威胁事实 谁、何时、以何种方式、说了什么、是否反复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原始载体是否保留完整
关联事实 是否报警、是否就医、有无告诫书 第二十条 相关文书是否在手
请求内容 希望禁止哪些行为、是否需要迁出住所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九条 请求是否具体、与事实是否对应

这张表是咨询前的整理建议,不是法定申请顺序,也不替代受理法院的要求。它的用处是让陈述有层次:先讲管辖,再讲人和请求,最后讲危险事实及材料来源。

申请方式方面,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咨询时可以说明自己属于书面申请还是有实际困难需要口头申请,便于律师判断准备方向。

五、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项与咨询入口

围绕本题,尚需核对的包括:保定当地基层法院对居住证明材料的具体形式要求;威胁记录的原始载体如何出示、是否需要与截图一并说明;被申请人身份信息是否足够明确;现有报警、就医材料与威胁记录在时间上能否对应。拟议委托范围,例如材料梳理、申请书起草、代理申请等,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具体安排以双方约定为准。

如果居住情况涉及多个地址、威胁记录分散在不同载体,或者不确定以哪个连接点申请,可以先整理上述表格,再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电话:4009003957),核对管辖连接点与材料对应关系,再确定下一步准备方向。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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