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人”,再核“钱”。在石家庄的继承事务里遇到存款凭证由一方持有、继承人名单又与户籍底册对不上时,建议先确认继承的法律依据和继承人的法定范围,再处理存款的归属与分割。存款凭证只能说明账户和款项线索,户籍底册只能反映户籍登记情况,二者都不能单独决定谁是被继承人、谁是继承人。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以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官方公开文本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该页为政府网站转载)。
一、先按法定顺位核定继承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这条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的范围写得很宽,户籍底册上只登记为“一儿一女”或只显示同户成员,并不等于法定继承人只有这些人。核对时建议围绕三组事实展开:一是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与死亡证明,用来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二是婚姻关系证明,用来确认配偶身份;三是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继子女扶养关系的生活与费用凭证,用来确认子女范围。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还规定由该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些情形都可能使实际继承人名单多于户籍底册的记载。
二、再看存款凭证和户籍底册各自能核对什么
存款凭证可以核对开户人、账号、金额、存入时间以及凭证由谁保管,用于锁定财产线索;它本身不证明存款全部属于遗产。户籍底册可以核对登记地址、户内成员和登记时间,用于比对亲属关系线索;它本身不证明继承资格,也不排除登记之外的人。两份材料出现差异时,建议以“同一人、同一期间、同一事项”为比对口径:先确认凭证上的开户人与被继承人是否同一人,再确认底册登记时间与死亡时间的先后,最后确认名单中每个人与死者的具体关系类型。
三、随后区分财产性质并固定协商记录
在继承人范围初步清楚后,再处理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因此存款凭证上的金额需要先区分配偶份额、家庭共有份额,剩余部分才进入继承分配。分割份额可参照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关于均等、照顾、多分少分及协商不均等的规定。
上述顺序属于材料整理建议,并非法定程序。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材料梳理、亲属关系核验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具体收费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诉讼费、公证及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另行核对。涉及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还需就协议本身的形式与效力另行核实。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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