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处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问题,是否需要请律师,先要把两笔费用分开:诉讼费是诉讼程序中的费用项目,律师服务费是委托法律服务的费用,二者不是同一回事。本次资料没有收录北京诉讼费交纳标准、律师收费规则或任何律所报价,因此不能给出具体金额,也不能用“诉讼费”概括律师费。就责任划分程序本身,本次可核对的规定显示,事故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事故认定书依法制作并送达,委托律师并非责任认定或领取认定书的前置条件;是否委托律师、委托哪些事项,属于当事人根据争议阶段和材料情况自行决定的事项。准备咨询时,可以先整理事故认定书、送达凭证和已复制的证据材料,再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4009003957,核对拟解决的责任划分争议、拟委托工作范围及费用口径。
一、责任划分由交管部门依法确定,律师不是认定程序的前置条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这条规定说明,责任划分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判断依据是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责任形态包括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咨询律师时,可以围绕认定书适用了哪一种责任形态、对应的事实和证据是什么、是否存在“一方故意造成事故,他方无责任”等情形进行核对。
第六十一条还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这条规定有明确的适用条件和减轻例外,不宜只看到“逃逸全责”就忽略第二款。咨询前可以把事故后是否存在逃逸、弃车、破坏现场等事实单独列出,并核对认定书是否对相应事实和例外作了说明。
二、认定书应当载明什么、何时送达:先核对两组信息
第六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五项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认定书还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据此,咨询前可以先核对两组信息:第一组是认定书正文是否具备上述五项记载,交警签名或盖章、事故处理专用章是否齐全;第二组是送达凭证上的签收日期,以及文书是否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收到认定书后,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处理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要注意证人要求保密以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例外;复制材料是否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也可以一并核对。上述核对属于材料整理建议,目的是把事实和程序节点说清楚,不是把某一项材料写成法定提交前提。
三、不同事故形态对应不同文书和时限
责任划分咨询不能只看“责任比例”四个字,还要先确认收到的是认定书还是事故证明,以及案件属于哪一种处理情形。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七条对制作期限、公开证据、逃逸案件和无法查清事实时的处理作了区分,可以对照下表核对。
| 情形 | 交管部门的处理 | 文书与时限要点 |
|---|---|---|
| 一般事故 | 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制作认定书 | 十日内制作;需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 |
|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 查获车辆和驾驶人后制作认定书 | 查获后十日内制作 |
| 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 | 制作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 | 证人要求保密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当事人不到场的,交管部门应当记录 |
| 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方书面申请出具认定书 | 接到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并送达受害方 | 认定书载明事故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受害方责任;侦破后按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并注明撤销原认定书 |
| 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 | 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 载明事故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送达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
第六十八条还规定,因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认定时限可以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中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中止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无法接受调查的,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认定书或者出具事故证明。第六十九条对符合条件的伤人事故规定了快速处理条件,包括当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并经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等。把这些情形放在一起看,才能判断当前处于哪一个程序节点,而不是只凭“事故发生后多久”作笼统判断。
四、咨询前的材料分组与核对顺序
以下分组和顺序属于咨询准备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以先取得全部原件为前提。可以按“先文书、后证据、再争点”的方式整理:
- 先确认文书类型和制作日期。 把认定书、事故证明、补充说明分别归入同一组,核对文号、制作日期、作出机关名称和日期。逃逸案件尚未侦破的,还可以把向交管部门提交的书面申请及日期单独列出。
- 再核对认定书记载与签章。 对照第六十四条五项内容,看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事故经过、证据及原因分析、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是否都有对应记载;交警签名或盖章、事故处理专用章是否齐全。发现缺项时,先记录缺什么,不宜直接推断文书当然无效。
- 核对送达和权利告知。 把签收凭证、邮寄记录等与认定书制作日期放在一起,核对是否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以及文书告知的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具体期限以文书载明和现行规定为准,本文不展开未在资料中出现的期限。
- 整理已查阅、复制、摘录的证据材料。 按事故经过、现场情况、检验鉴定、当事人陈述等主题分组,核对复制材料是否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是否涉及证人保密或者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例外。材料分组的用途是让咨询时能快速对应认定书中的“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 把争议点写成时间线。 例如对责任形态有异议,可以分别列出支持“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的事实和证据,再标注哪些材料已经取得、哪些需要进一步核实。这样比只问“这个责任比例能不能改”更有核对基础。
五、诉讼费与律师费:先分清项目,再谈是否委托
诉讼费与律师服务费不是同一费用项目。诉讼费是诉讼程序中的费用,律师服务费是委托法律服务的费用;如果案件涉及检验、鉴定,还可能产生第三方费用。本次资料没有北京地区的诉讼费交纳标准、律师收费规则或者任何律所报价,因此不能回答“要交多少钱”,也不能把诉讼费和律师费合并成一个数字比较。
就本次可核对的责任划分条文看,事故责任由交管部门依职权确定,认定书依法制作、送达并告知相关权利,委托律师不是责任认定程序的前置条件。是否聘请律师,可以从争议是否集中在认定书的事实与证据、责任形态是否明确、是否需要为后续民事诉讼整理材料等方面考虑。拟委托时,可以与律所协商哪些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例如认定书及送达材料核对、证据材料梳理、咨询意见或者诉讼材料准备;具体服务范围和收费方式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诉讼费具体金额向受理法院核对,检验、鉴定等第三方费用向出具机构核对。事故现场有人受伤或者存在持续危险时,应先报警并寻求医疗救助,商业咨询不替代紧急处置。
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九条,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公开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如果已经收到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可以先核对文书类型、五项记载、签收日期和已复制证据材料,再把责任形态争议写成事实与证据清单;涉及诉讼费、律师费和服务范围,分别向受理法院和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核对,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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