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律师咨询对认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对责任划分不服,可以走的两条路径并不相同:一条是针对认定书本身,向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由上一级机关围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责任划分和程序进行审查;另一条是就赔偿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认定书在诉讼中作为证据接受质证。

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对责任划分不服,可以走的两条路径并不相同:一条是针对认定书本身,向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由上一级机关围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责任划分和程序进行审查;另一条是就赔偿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认定书在诉讼中作为证据接受质证。动手之前,先看清手里拿的是认定书还是事故证明,再把自己不服的点对应到法定的复核审查事项上,比笼统写“我不服”更有针对性。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结合下文材料清单先行梳理。

一、先分清文书类型:认定书与事故证明的复核路径不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要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五项内容: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认定书还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拿到文书后,先逐项对照上述五项是否齐全。责任表述是否明确到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原因分析部分是否写明了支撑责任划分的证据,这些是后续复核理由的落点。文书内容缺项或者责任表述与原因分析对不上,属于可以具体指出的问题。

如果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第六十七条)。对事故证明不服,适用第七十七条的复核处理规则,与对认定书不服的处理并不相同,第一步就要分清。

二、复核审查盯住五类情形,理由要对着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认定的复核结论;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的复核结论;认为原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一)事实不清的;(二)主要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错误的;(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

这五项就是复核申请的写作框架。认为自己不该承担责任,需要说明落在哪一项:是事故发生的时空条件、车辆位置、碰撞部位等基本事实没有查清;是支撑责任比例的关键证据缺失或者未经核实;是责任比例所依据的规则适用有误;是同等责任、主次责任的分配与行为作用、过错程度不相称;还是调查、认定环节的程序问题可能影响结论。五类情形各自的证明方向不同,混在一段里写,上级机关难以逐项回应。

复核结论的送达有明确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复核结论后三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第七十八条)。根据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条文中的“三日”等期限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这个三日是复核结论作出后的送达期限,与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是两个不同的事项,不能混用。

三、责任划分的判断标准,决定了复核理由能不能站住

复核要挑战的是责任划分,就需要知道责任是按什么标准划出来的。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这两条对应的复核角度不同。一般事故争的是各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小和过错严重程度,需要把速度、视线、让行、信号灯、路面状况等具体行为逐项对应到原因分析;涉及逃逸或者破坏现场的案件,争的是第六十一条的适用以及减轻情节是否成立。把“对方也有过错”直接等同于“应当减轻我的责任”,在逃逸情形下还要看是否存在第二项情形,这一层条件不能省略。

四、查阅、复制证据材料,是复核和诉讼共同的准备动作

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

这条给出的是一项可以行使的权利,用途有两处:复核阶段用来核对认定书所依据的证据是否齐全、是否与原因分析对应;民事诉讼阶段用来准备质证。复制时建议留意材料是否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以及复制范围是否覆盖了认定书“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部分所引用的材料。现场图、询问笔录、检验鉴定意见、监控视频调取记录等,属于常见需要逐项对照的材料,具体以办案单位实际卷宗为准。

五、逃逸案件与重新认定,有两种特殊情形需要单独看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责任,制作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前述规定制作认定书的,应当按照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重新制作认定书并分别送达,重新制作的认定书除载明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撤销原认定书(第六十六条)。

对事故证明不服的,第七十七条规定了两种处理: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复核结论;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这意味着对事故证明的复核,争点集中在成因是否确实无法查清,与对认定书争责任比例是两类问题。

六、本次资料未覆盖的事项,需要另行核对

本次可核对的条文覆盖认定书内容、送达与查阅复制、责任划分标准、逃逸与事故证明的特殊处理、复核审查内容与结论送达,未包含提出复核申请的具体期限、受理方式、申请材料清单等条文。这些事项直接影响复核能否进入审查,建议在收到认定书后,向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核对确认,并以办案单位的书面告知为准。第六十五条要求送达时告知申请复核的权利和期限,告知内容本身也是需要核对的材料之一。

七、咨询前的材料准备建议

围绕“对认定结果不服”这一件事,可以按以下顺序整理,便于与律师沟通时快速说明问题所在:

材料 能核对什么
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原件 文书类型、责任表述、原因分析、落款与印章、送达日期
送达回证或签收记录 收到日期,作为后续期限计算的起点
已复制的证据材料 认定书所引证据是否齐全、是否与原因分析对应
现场照片、行车记录仪、监控线索 与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出入
检验鉴定意见 车速、痕迹、酒精等结论的作出主体与依据
医疗、维修票据 后续赔偿主张的损失范围,与责任复核分开整理

这些属于整理的思路,不是法定提交清单;每份材料能说明什么问题,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是否将复核申请、民事诉讼或者两者并行纳入委托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需要分别核对,本次资料未涉及具体收费标准。

复核针对的是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赔偿争议则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两者的程序目的、审查对象和处理结果不同。把不服的理由落到第七十六条列举的情形上,把材料按“文书—送达—证据—事实出入”分组,是当前能着手的部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围绕上述材料的核对情况与后续委托范围进一步沟通。

来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公开文本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转载页面: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天津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