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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名誉权维权律师线上咨询之网络平台配合取证流程

北京地区就名誉权侵权做线上咨询时,网络平台配合取证的可操作路径是:权利人先自行固定侵权内容与真实身份信息,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向平台发出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的通知,促使平台转送通知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随后把通知送达、平台反馈和内容状态变化固定下来,用于判断平台是否及时处置、是否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责任。平台配合的外在表现主要是转送通知与采取必要措施,平台是否进一步披露侵权用户身份信息,属于另一层需要另行核对法定条件和程序的问题,不能把平台配合取证理解为平台代替权利人完成全部调查。准备线上咨询时,可以按“侵权内容—权利人身份—通知文本—送达与反馈—损害变化”五组材料整理,再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由律师结合材料核对通知要件与后续主张范围。

一、平台“配合”在名誉权维权中对应哪些法定义务

网络名誉权纠纷涉及三方主体:发布内容的网络用户、承载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认为自身名誉权益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平台不是内容的当然发布者,其义务发生在特定条件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条规定确立网络侵权的一般责任基础,但权利人向平台主张责任,还需要结合平台是否收到合格通知、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等具体条件判断。

真正对应“平台配合流程”的是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该条完整规定为:“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从这条规定看,平台接到通知后的动作有两项:一是及时将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二是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必要措施包括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具体采取哪一种,要结合服务类型和初步证据判断。条文使用“及时”表述,没有规定统一的固定小时数或天数,线上咨询时不宜自行套用某一时限,而应把通知发出时间、平台回复时间、内容状态变化时间逐项记录下来,作为后续判断的事实材料。

平台责任的另一条路径是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条与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区别在于,前者着眼于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而未采取措施,后者着眼于平台接到合格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两条规定的连带责任范围并不完全相同: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明确为“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则未作“扩大部分”的限定。因此,线上咨询中不能把两条的责任条件混在一起使用,需要结合平台收到通知前后的具体事实分别核对。

如果侵权方是经营者、主张权利的一方是消费者,还可能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公开文本见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该条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适用于消费场景中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等情形;普通网络用户发布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不直接套用该条,仍需回到民法典网络侵权规则判断。

二、通知前建议固定的材料及核对用途

“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不是要求权利人在通知阶段提交完整胜诉证据,而是要让平台能够核对被投诉内容、权利指向和侵权可能性。线上咨询时,建议先按下列分组整理,便于律师判断通知文本是否具备基本要件。

材料分组 可以核对什么 整理时的注意点
侵权内容页面 内容是否仍可访问、发布账号、发布时间、标题与正文 保留原始链接和账号主页地址,避免只保存裁剪后的截图
内容指向材料 被投诉内容如何指向权利人,是否使用姓名、职务、照片、特定事件等 把内容中的指向性表述与权利人身份材料对应起来
权利人身份信息 通知中载明的真实身份信息是否可与权利人对应 通知所附身份信息应与发出通知的主体一致
传播与影响材料 阅读量、转发量、评论量、内容状态变化 对同一页面在不同时间点记录,便于说明通知前后的变化
通知与送达记录 通知何时发出、通过何种渠道发出、平台是否回复 保留邮件发送记录、站内信截图、投诉编号、自动回复等
平台处置反馈 平台是否转送、是否删除或屏蔽、是否要求补充材料 把平台反馈与内容实际状态对照,不只看平台文字回复

上述材料属于建议整理的核对材料,不是法律规定的统一提交清单。不同平台公示的投诉入口和附件要求可能不同,提交时以平台页面要求为准;但无论平台入口如何设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要求的“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都应当在通知中体现。

证据固定方式可以根据内容形态选择。对网页内容,可以同时保存链接、页面截图和连续录屏;对直播、短视频等动态内容,录屏比单张截图更能反映发布账号、时间和内容整体。公证、可信时间戳等存证方式属于第三方存证服务,是否采用、由哪家机构办理、费用多少,需要向相应机构另行核对,不能把某一种存证方式说成法定唯一方式。

三、通知文本与送达留痕的具体处理

通知文本可以围绕四项内容展开:权利人是谁、被投诉内容在哪里、为什么构成侵权、要求平台采取什么措施。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对应,通知应当附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这里的“真实身份信息”用于平台核对通知主体,线上咨询时可以提前检查通知落款、身份材料与发送账号是否一致,避免平台因主体不明而无法处理。

送达环节建议保留完整链条:通过平台公示的投诉渠道发送,记录发送时间;保留平台生成的投诉编号或工单号;对邮件通知保留发送成功记录和邮件正文;对站内信通知保留对话页面截图。平台回复要求补充材料的,补充材料的内容和再次提交时间也一并留存。这样做的作用是固定“平台何时接到通知”这一事实,因为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接到通知后”义务,以及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时“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都需要以通知到达平台的时间为参照。

平台将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是条文明确规定的动作。转送本身不等于平台认定侵权成立,也不等于平台已经完成全部处理。权利人需要继续观察内容是否被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并记录平台采取必要措施的时间。平台仅转送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与内容形态不匹配,是否属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要结合初步证据、服务类型和具体时间线判断,线上咨询阶段可以把这些事实先固定下来,不宜在没有材料的情况下直接下结论。

四、平台处置后的两种责任核对方向

第一种方向是通知后的处置。平台接到合格通知后,及时转送并采取必要措施的,针对该通知所涉内容,权利人后续主张平台责任的空间会受到影响;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条文规定其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扩大部分”需要对比通知到达前后的传播、展示和影响情况,建议在通知发出时和平台反馈后分别记录同一页面的状态,形成可对照的时间点。

第二种方向是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不要求以权利人发出通知为前提,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需要事实判断的状态。通知送达记录、平台此前对该账号或同类内容的处理记录、内容本身的明显程度等,都可能成为核对材料,但仅凭“投诉后未处理”并不当然等于平台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仍需结合具体事实判断。线上咨询时可以把这些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由律师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补充。

五、错误通知的边界与线上咨询的费用核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同时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通知内容应与现有证据保持一致,被投诉内容的范围、指向对象和要求采取的措施都应写清楚。把没有证据支持的内容写入通知,或者超出证据范围扩大投诉对象,可能引发错误通知责任。线上咨询可以让律师先核对通知文本与证据是否对应,降低因表述不准确产生的风险。

费用方面需要区分不同项目。律师服务费对应咨询、代拟通知、平台投诉指导、诉讼代理等不同工作范围,具体哪些事项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并以书面约定确认;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具体收费标准,不宜列明固定金额。公证费、可信时间戳或存证服务费、鉴定评估费等属于第三方机构收取的费用,应按相应机构的标准另行核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诉讼费属于向法院缴纳的项目,具体以受理法院通知为准。线上咨询时先把工作范围和费用项目分开确认,比只问一个总价更有助于判断委托边界。

六、结语

线上咨询能够解决的是把现有材料与法定通知要件对齐:侵权内容是否可核对、权利人身份信息是否完整、通知是否包含初步证据、送达和平台反馈是否留痕、损害变化是否有时间线。平台是否披露侵权用户信息、平台是否构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扩大部分如何计算,需要结合后续材料另行判断。就北京地区名誉权维权的材料准备和通知文本核对,需要进一步确认委托范围或费用项目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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