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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调查登记的面积和用途有误,应核对哪些资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因此,发现面积或用途有误,应先核对公布的调查登记结果中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四项记载,再与自身持有的权属、用途和面积凭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因此,发现面积或用途有误,应先核对公布的调查登记结果中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四项记载,再与自身持有的权属、用途和面积凭证逐项比对,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核对。

一、先核对法定调查登记事项

第十五条将调查登记事项明确为“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面积和用途并非孤立信息,应与权属、区位记载相互对应。核对时,可以查看公布材料中这几项是否一致,重点看用途类别、面积数值与凭证记载是否相符。

二、用凭证逐项比对

面积和用途的核对,可以围绕权属来源、用途记载和面积依据材料展开。将公布结果与这些材料逐项比对,标注不一致之处;对不一致项,建议书面说明并附凭证复印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核对申请,保留提交记录。

法规原文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十五条,凌源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页面: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建议行动:先取得调查结果公布材料,按“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四项制成对照清单,对面积或用途异议逐项附凭证,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提出核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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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