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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网络侵权律师委托注意,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怎么交?

电子数据原始载体的交付,可以按“原样交付、当面核验、书面留痕”来处理:把存有涉案数据的手机、电脑、存储设备或平台账号本身,保持未删改、未转存、未重新导出的状态带到律师面前,由律师当场查看,并同步形成交接清单,由双方确认后续复制件的提取方式和保管方式。

电子数据原始载体的交付,可以按“原样交付、当面核验、书面留痕”来处理:把存有涉案数据的手机、电脑、存储设备或平台账号本身,保持未删改、未转存、未重新导出的状态带到律师面前,由律师当场查看,并同步形成交接清单,由双方确认后续复制件的提取方式和保管方式。这样做的直接原因写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中: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时,“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而能够说明某账号在某个时间发布了某段内容的,通常是原始设备和原始账号内的记录。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是 4009003957,在正式委托前,可以先就材料清单、交接方式和委托范围做一次核对。

一、先分清三个层次:原始载体、原始文件与复制件

网络侵权材料常被统称为“截图”,实际包含三个层次,用途并不相同。

原始载体指承载数据的物理设备或账号环境,包括发布涉案内容的手机、电脑、拍摄设备、存储卡、移动硬盘,以及登录后可查看私信、订单、发布记录的平台账号。原始文件指设备内未经编辑的图片、视频、聊天记录数据文件本身。复制件指截图、录屏、导出的 PDF、经微信或其他工具转发的文件。

三个层次的核对能力不同:原始载体便于核对形成时间、设备归属、内容是否完整;原始文件便于比对内容是否被裁剪;复制件便于阅读、编辑目录和向平台提交。建议三层都准备,交付时以原始载体为主,复制件作为索引和阅读辅助,并在清单中注明两者的对应关系。

二、法律对这类材料的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原文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20 年 5 月 28 日通过,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

这一条提出两项材料要求: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前者对应原始载体和原始文件,后者对应身份证件、账号实名信息、权属凭证等。同条还要求平台“及时”转送并采取措施,因此涉案内容的发布时间、通知发出时间、平台处理时间这三个时间点,在材料整理中值得单独标出。

如果纠纷涉及电子商务交易,《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二条提供了另一条思路:“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8 年 8 月 31 日通过,2019 年 1 月 1 日施行)

需要注意适用范围:该条针对电子商务争议处理程序,义务主体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一般的网络名誉权、个人信息、著作权类侵权,不直接适用本条;本条对非电子商务经营者不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其材料真实性的评价需要结合具体程序另行核对。但它提示的一点可以普遍参考:在争议处理中,“原始”资料与“转述”资料的证明分量不同。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18 年 8 月 31 日通过,2019 年 1 月 1 日施行)该条适用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说明平台一侧通常留有记录,当事人在自行固定证据之外,还可以考虑通过平台投诉渠道、书面调取请求或在诉讼中申请调取的方式取得平台留存的信息。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条关注的是平台的主观状态和是否采取必要措施,与前面提到的“通知—处理”时间线相互关联。

三、交接环节的具体做法建议

以下为整理建议,供当事人在与律师沟通时参考,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

逐项登记设备信息。 登记设备名称、型号、序列号或存储卡编号、开机状态、是否设置锁屏密码、系统版本。同一型号设备有多台的,建议分别编号,避免后续无法对应。

定位涉案内容。 写明平台名称、登录账号、页面路径、发布者昵称与用户 ID、发布时间、内容形式(文字、图片、视频、直播回放)。同一内容多平台发布的,建议按平台分别登记。

由当事人本人现场演示。 从开机、解锁、打开应用到进入具体页面,全过程连续录屏,录屏文件与设备一并登记。演示由权利人本人操作,律师在旁记录,可以减少关于“谁在什么状态下打开了什么页面”的争议。

如实说明数据变动情况。 是否曾删除后重新发布、是否编辑过内容、是否做过二次保存或格式转换、设备是否还原过系统或送修。有变动的,建议注明时间与原因。这类说明有助于律师判断材料的薄弱环节。

记录保管链条。 谁在什么时间段持有该设备,是否借给他人使用,是否连接过其他账号。保管链条的连续性,是判断材料能否被采信的重要事实基础。

账号类材料的交付方式。 建议由权利人在场登录演示,不直接交付账号密码;确有必要授权的,以书面方式写明授权范围、期限和用途,交接完成后按需修改密码。这一做法属于风险控制建议,具体安排可与律师协商。

当面交接并签收。 制作交接清单,一式两份,逐项列明设备、文件、复制件数量与形态,双方签字并注明日期。确需邮寄的,建议选择可查询的寄送方式,保留包装和封箱照片。

四、交接清单可以参考的表格结构

材料类别 建议交付形态 可以核对什么
发布设备 原机、原卡,保持交付时状态 设备归属、内容是否完整、文件形成时间
涉案页面 现场录屏 + 页面路径说明 发布时间、发布者账号、内容呈现状态
平台账号 本人现场登录演示,或书面限定授权 私信、订单、发布记录、后台数据
沟通记录 完整上下文,含前后对话 侵权内容的语境、传播范围、是否持续
权属与身份材料 原件或清晰扫描件 通知所需的真实身份信息、权利基础
复制件 按时间或平台编号归档 便于阅读、检索与向平台提交

表格中每一行的核对对象不同,建议按同一维度(时间、平台或主体)排序,避免不同平台、不同时间的内容混在同一目录下。

五、天津委托场景中值得与律师核对的事项

委托范围。 向平台发送侵权通知、平台内投诉、证据保全、发函、诉讼,属于不同工作内容,可以逐项确认是否纳入委托,以及如何计费。建议以书面方式写明。

费用分项。 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公证费、电子数据鉴定或取证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建议在委托协议中分别列明哪些包含在律师服务费内、哪些由当事人另行支付、按什么标准结算。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天津地区的收费标准,具体金额需与律所核对,不宜以他人经验替代。

材料补充节奏。 哪些材料需要在委托时提交,哪些可以在取证过程中补充,建议形成一份清单并记录每次补充的时间。

原始载体的保管与归还。 交接后由谁保管、存放条件、何时归还、归还时如何签收,建议在交接清单中一并写明。

时间节点的记录。 涉案内容的发布时间、通知发出时间、平台反馈时间、内容被删除或被隐藏的时间,建议形成一条时间线,与前述条文中的“及时”“扩大部分”等判断相互对应。

六、仍需结合个案核对的内容

平台的具体投诉规则与所需材料格式、涉案账号的实名归属、涉案内容当前是否已删除或仍可访问、是否需要办理公证或委托专业机构提取、权利人身份信息与权属凭证的形式要求,这些事项在本次资料中没有对应依据,需要结合个案另行核对。对非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当事人,《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二条不直接适用,材料真实性与完整性的评价需要结合所适用的程序规则判断。

准备委托时,可以先按上述清单把设备、账号、页面、沟通记录和身份材料分组,标注来源与时间,再与律师确认交接方式和委托范围。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是 4009003957,可就天津网络侵权纠纷的材料清单、原始载体交接安排和委托事项进行核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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