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先核申请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证件上记载的姓名、身份证号为基准,再分别比对报警记录与病历上的身份信息。报警记录和病历各自记载的内容不同,只有先把“报警的人”和“就诊的人”对应为同一人,这些材料才能被用来说明同一件事,后续关于申请人身份、被申请人身份和事实经过的说明也才能保持一致。
一、先核身份证件的原因
申请保护令的门槛由法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这三项条件都要求材料能指向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件。
法院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时,可以借助的材料也有明确范围。该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化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准确原文为“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
报警记录和病历都是围绕身份信息组织起来的:前者记载报警人、被报警人和报警时间地点,后者记载患者姓名、就诊时间和伤情描述。两份材料上的姓名不一致,首先要解决的是身份对应问题。身份证件同时载明姓名和身份证号,是这两项信息最直接的比对基准,因此建议把它放在核对顺序的第一位。
二、建议的核验顺序与各份材料的作用
以下顺序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程序,目的是让现有材料之间的关系更清楚:
| 顺序 | 核对对象 | 主要核对内容 | 作用 |
|---|---|---|---|
| 1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 | 姓名、身份证号、住址 | 确立姓名与身份证号的比对基准 |
| 2 | 报警记录(出警记录、接报案回执、告诫书等) | 报警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报警时间地点、被报警人 | 与基准比对,判断报警人是否为申请人本人 |
| 3 | 病历材料(门诊病历、住院病案首页、诊断证明、伤情鉴定意见等) | 患者姓名、身份证号、就诊时间、伤情记载 | 与基准比对,判断就诊人是否为申请人本人 |
比对时建议逐项看两个维度:一是身份证号是否一致,二是姓名差异是否能用登记习惯、口述录入、同音字等原因说明。
- 身份证号一致、姓名不同:多属于登记环节的差异。建议向出具报警记录的公安机关、出具病历的医疗机构说明情况,请求核实后更正,或者就就诊人、报警人的身份出具补充说明。自行涂改原件并不可取,会削弱材料本身的证明力。
- 身份证号也不同:需要进一步核实是否为同一人,可以结合就诊卡、缴费记录、户籍材料等辅助判断,再决定向哪一方申请核实。
- 姓名一致但身份证号不同:同样需要回到出具机关核实,不能仅凭姓名相同就认定是同一人。
三、申请环节中还需要同步确认的事项
管辖方面,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方式上,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受理后,第二十八条规定法院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同时明确,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于律师咨询部分,身份材料如何取舍、说明材料如何准备,属于可以与律师沟通梳理的事项;具体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
以上依据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12月27日通过,2016年3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https://www.spp.gov.cn/zdgz/201512/t20151228_109929.s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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