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文件与送达回证不一致,核对时应以案卷原件为中心,把“文件本身的记载”与“送达凭证的记载”放在同一维度逐项比对,再通过诉讼中的举证、查阅和质证程序固定差异。主体上,当事人可以先核对自己持有的关停决定书、送达回证和邮寄签收材料;进入诉讼后,代理律师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程序阶段不同,手段也不同:起诉前以归集原件、比对记载为主,立案后以要求被告举证和庭审质证为主。需要核对的对象通常包括关停决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决定书正文、送达回证、邮寄面单与查询记录、签收人信息。
两份材料各自证明什么
依据文件用于说明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与事实基础。送达回证用于说明文书是否送达、何时送达、向谁送达、以何种方式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
送达环节,该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等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此,送达回证的真伪与记载是否完整,需要结合邮寄凭证、签收记录等原始材料一并核对,不能只看回证一页。
建议的核对顺序
第一步,归集同一事项的材料。 把关停决定书、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文本、送达回证、邮寄面单及物流查询记录、签收人身份或代收说明放在一起,确认它们指向的是同一份文书、同一次送达。
第二步,逐项比对同一维度。 重点比对文件名称、文号、成文日期、送达日期、送达地址、签收人、送达方式、附件页数。差异出现在文号或名称上,指向的是“送的是不是同一份文件”;差异出现在日期或签收人上,指向的是送达事实是否成立。
第三步,进入诉讼后查阅卷宗。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通过卷宗可以核对行政机关保存的底稿、审批材料与送达凭证是否一致。
第四步,要求被告完整举证。 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结合第三十四条,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情形除外。
第五步,在质证中固定差异。 该法第三十三条列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种类,并明确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两份材料不一致时,可以就原件来源、形成时间、保管链条分别发表质证意见。
差异进入诉讼后的处理方向
该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文件与送达回证不一致,可能涉及送达事实能否证明、行为依据是否清楚;是否构成上述情形,需要结合全案证据判断,不宜仅凭两份材料不一致就得出关停决定无效的结论。
如果差异指向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身,该法第五十三条允许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但该条明确“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第六十四条规定,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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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一百零一条,公开文本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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