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认定阶段完成,判断依据是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车辆之间有没有发生物理接触,并不是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路口让行的具体义务,要结合信号灯、标志标线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来确定;电动车的车辆属性,则要结合登记资料、合格证和技术参数来核对。这两项的具体规则不在本文所依据的资料范围内,需要另行核对。如果正在准备材料,可以先拨打4009003957,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手上已有的证据能核对哪些事实。
一、责任划分的判断依据:行为作用与过错程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
这条规定包含三个可以分别适用的结果:一方有过错导致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两方或两方以上都有过错的,按作用与过错程度分为主要、同等、次要责任;各方都没有过错的,属于交通意外,各方均无责任。另有一项独立规则: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交警部门在认定时,需要把“行为对事故发生起了什么作用”和“过错有多严重”这两个维度分开考察,再合并得出结论,并不是只看谁先撞上谁。
第六十一条另设全部责任的法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这里要留意减轻责任的适用条件:弃车逃逸、潜逃藏匿的情形下,需要“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以适当减轻;如果同时存在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形,则不予减轻。
二、无接触事故:接触不是责任成立的前提
日常所说的“无接触事故”,通常指一方车辆没有与对方车辆、人体发生碰撞,但对方因避让、惊吓或道路环境变化发生摔倒、碰撞等损害。第六十条的判断对象是“当事人的行为”与“过错”,条文中并没有把车辆或人体之间的物理接触列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因此,处理这类事故时,调查重点会落在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以及该行为是否违反通行规定、是否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实践中需要核对的材料,通常包括:事发路段的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影像、现场照片与刹车痕迹、报警与出警记录、目击证人的陈述、路面状况与视线条件等。这些材料分别指向不同的证明对象——监控和记录仪还原行驶轨迹与时间点,刹车痕迹反映发现危险后的反应距离,证人陈述补足视频死角,天气与路面状况关系到注意义务的合理范围。
结果上,无接触事故既可能被认定为一方的过错行为所致,也可能因各方均无导致事故的过错而按交通意外处理,即各方均无责任。两种结论对应的赔偿后果差别很大,所以在事故认定阶段把上述材料提交齐全,比事后争论“有没有碰到”更有意义。
三、路口让行:具体规则与责任比例是两层问题
路口事故的争议,常常集中在“谁应当让谁”。让行义务的具体内容,来自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路口的信号灯状态、标志标线设置,本次资料没有收录这些条文,无法在此逐条列出各类路口的通行顺序,需要按事发路口实际信号与标志另行核对。
可以确认的是第二层问题:即便查明一方存在未按规定让行的情形,责任比例仍要回到第六十条,按该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可能落入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让行义务的违反是判断过错的重要事实,责任比例则是综合作用大小后的结论,两者不宜直接画等号。
第六十四条要求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以及“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这为核对留下了入口: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看交警部门采信了哪些证据、如何分析成因。第六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电动车属性:程序上能确认什么,实体上还要核对什么
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会影响适用的通行规则与责任判断基础,但属性的实体认定涉及车辆技术标准与参数,本次资料未收录相应国家标准,不宜在此给出具体数值或分类结论。可以核对的方向包括:车辆登记信息、出厂合格证、购车发票、车辆铭牌标注的技术参数,必要时看是否经过检验鉴定。
程序层面有两处可以直接用上。其一,第六十四条要求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车辆属性在认定书中如何记载,是首先要核对的对象。其二,第六十五条赋予的查阅、复制、摘录证据材料的权利,可以用来核对交警部门记载车辆属性时所依据的材料。若对属性记载或责任认定有异议,第六十五条同时要求送达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这些期限需要按收到的书面告知计算,不宜凭印象推断。
五、时限与认定书的取得
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涉及电动车属性、车速等需要检验鉴定的案件,认定书的制作起点是鉴定意见确定之日。
遇到取证困难的情形,第六十八条允许中止认定时限:“由于事故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中止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无法接受调查的,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取得的证据制作认定书或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伤人事故还有一条快速通道:第六十九条规定,符合“当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等条件,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快速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认定书。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第六十三条要求交警部门在制作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
六、责任划分与后续赔偿的衔接
责任划分解决的是过错与作用问题,赔偿还要看损失构成与赔偿主体。就赔偿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与计算,需要结合医疗票据、病历、误工与护理证据逐项核对,本次资料未涉及具体计算标准,不宜在此给出数额结论。
| 材料 | 可以核对的事项 |
|---|---|
| 事故认定书及送达记录 | 责任结论、载明的证据与成因分析、收到日期与告知的期限 |
| 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 | 行驶轨迹、时间点、有无避让动作 |
| 现场照片、刹车痕迹 | 发现危险的位置与反应距离 |
| 车辆合格证、登记信息、铭牌参数 | 电动车属性的记载依据 |
| 检验鉴定意见 | 车速、车辆属性等专门问题的结论及其确定日期 |
| 报警与出警记录、证人陈述 | 事发经过与视频死角的事实补足 |
七、建议的核对顺序
建议先看认定书本身:责任结论写了什么、依据了哪些证据、车辆基本情况如何记载,再对照送达日期计算复核等期限。第二步核对视频与现场材料,重点看行为与损害之间的时间衔接。第三步核对车辆资料与鉴定意见,确认属性与车速结论的来源。三步走完,再讨论赔偿项目与计算,思路会清楚很多。以上属于材料整理上的建议,不构成法定顺序,也不影响各方依法行使的权利。
天津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争点,多半集中在无接触情形下的因果与过错、路口让行的具体规则、电动车属性的技术依据这三处。哪些事实已有材料支撑、哪些还需要补充核对,可以先拨打4009003957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再决定下一步的材料准备方向。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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