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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寻衅滋事罪律师咨询:多名证人笔录中现场人数不一致,咨询时需核对哪些证人来源?

多名证人笔录中现场人数不一致时,咨询阶段需要核对的应是每份笔录的“证人来源”和“形成过程”:该证人属于现场目击者、被害人、与冲突一方相识的人、途经人员,还是办案民警;由哪个机关、在何时何地询问;是否单独询问、是否告知法律责任;笔录是否有本人签名捺印和完整页码。

多名证人笔录中现场人数不一致时,咨询阶段需要核对的应是每份笔录的“证人来源”和“形成过程”:该证人属于现场目击者、被害人、与冲突一方相识的人、途经人员,还是办案民警;由哪个机关、在何时何地询问;是否单独询问、是否告知法律责任;笔录是否有本人签名捺印和完整页码。把这些信息按同一现场、同一时段、同一观察位置分组比对,才能判断人数差异来自观察条件不同,还是陈述本身需要进一步核实。仅凭人数不一致,不宜直接得出某份证言虚假或案件事实清楚的结论。

一、先给证人按来源分组,再比对人数

建议制作一张“证人来源表”,逐人登记,不按人数多少简单归类。可以核对以下维度:

来源类型 重点核对的信息 对人数差异的用途
现场目击者 站位、距离、光线、有无遮挡、观察持续时间 判断其能看到的现场范围,解释人数统计差异
被害人 与案件的关系、陈述时间、是否适用询问被害人的程序规定 区分其陈述属性,避免与普通证人证言混同统计
与一方相识或有利害关系的人 与当事人、被害人的关系,联系方式来源 作为审查证言可信度的背景信息,但不直接推定真假
途经人员、周边商户 进入现场的时间、停留时长、是否看到全过程 核对“现场人数”是否指同一时间点、同一区域
办案民警 到现场时间、职责行为、所见情况 与接警记录、执法记录仪等对照,核实到场时现场状态

同一证人可能有多次笔录,建议按“同一证人—同一事项—不同时间”排列,区分不同询问阶段形成的版本。不同证人因观察角度不同出现人数差异,属于需要解释的事实差异;不同笔录对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的描述完全相反,则需要结合询问程序、原始记录和其他证据进一步核对。

二、核对笔录是怎么形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据此,咨询时可以核对每份笔录的询问地点、询问人、记录人,以及是否存在多名证人同时在场、相互补充的情形。发现疑问时,应记录在案,供后续阅卷和质证时使用。

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其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咨询时可核对笔录中是否有相应告知内容、证人是否逐页签名捺印、修改处是否由本人确认,以及笔录首部记载的询问时间与传唤、到案时间是否能够对应。

三、咨询时带什么,律师可以做什么

咨询前可以准备:证人名单及各自来源说明、每份笔录的首页和签名页复印件或阅卷摘要、现场平面示意图、监控时间轴、接警或到案记录。尚未阅卷的,可以先列出“哪几位证人对人数表述不同、差异发生在哪个时间点、各自站在什么位置”三个问题,待律师阅卷后逐项核对。

根据同法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材料,还需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经对方同意。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根据第一百九十二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咨询和后续委托的具体工作范围、计费方式,可与律师事务所书面协商确认;涉及阅卷、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事项,宜在了解案件所处阶段后逐项确定。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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