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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货币与非货币出资,分别如何完成缴纳或权利转移?

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议核对公司章程记载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与出资日期,以及货币出资的银行入账记录、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作价材料和财产权转移手续凭证。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资料官方转载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官方全文: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2306/t20230625_3144905.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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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