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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郑州刑事案件律师:案卷目录与家属手中文书份数不同,咨询先核对哪份材料清单?

先核对家属手中的文书清单,再拿它去对照案卷目录。这两份材料来自不同阶段、由不同主体形成:家属收到的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回证等,通常是办案机关在各诉讼阶段分别送达的原始凭证;案卷目录一般随卷制作,辩护律师要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后才能接触。

先核对家属手中的文书清单,再拿它去对照案卷目录。这两份材料来自不同阶段、由不同主体形成:家属收到的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回证等,通常是办案机关在各诉讼阶段分别送达的原始凭证;案卷目录一般随卷制作,辩护律师要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后才能接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一部法律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其核实有关证据。由此可知,家属手中文书的形成时间往往早于律师阅卷时间;份数差异应先在“阶段、主体、文书种类”这三个维度上分开核对,不宜直接当成矛盾。

一、建议的核对顺序

  1. 确认案件当前所处阶段:看家属手中最近一份文书的名称与日期,区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不同阶段办案机关送达的文书种类本就不同。
  2. 给家属文书逐份编号:按“文书名称—制作机关—文号—日期—签收人—原件或复印件—页数”登记,避免把同一份文书的正本、副本、送达回证、附件分别当成不同文书,也避免把复印件重复计数。
  3. 核对“份”的口径:建议先确认家属所说的“份数”是否包含回执、存根、多联页、信封或照片。同一份通知可能一式多联,回执单独留存;把正文与回执合并计算,与按页计算,结果自然不同。
  4. 再对照案卷目录:目录反映的是卷内材料排列,通常按诉讼阶段、材料性质分组。把家属文书按目录的命名习惯归类后再比对缺项,比逐份对标题更有效。

二、咨询时建议携带的材料清单

核对项 家属手中材料 用途
诉讼阶段 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延长羁押类告知、移送审查起诉告知等 确定律师当前可以开展会见、阅卷等哪项工作
主体与文号 文书抬头、办案机关名称、文号、承办人签章 核对同一案件、同一被追诉人,排除同名或他案材料
时间与送达 制作日期、送达日期、签收签名、邮寄凭证 核对各阶段时间顺序,说明份数差异的来源
份数构成 正文、副本、回执、附件、复印件的分别计数 统一“份”的计算口径后再比对目录

三、咨询准备的边界

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约定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材料梳理、目录比对”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为准;刑事案件的收费不适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收费办法。案卷材料的查阅、摘抄、复制依前述第四十条进行,具体安排需向承办案件的办案机关核实。

把家属文书按上述口径整理成一页清单,再与案卷目录并列比对,有助于在咨询时快速说明“哪一份、哪一阶段、差在哪里”,也为后续是否需要申请调取材料提供事实基础。是否申请调取,需结合具体缺项另行判断。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54/content.html(政府部门网站转载)。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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