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对“合同审查+诉讼代理”的打包报价时,不应先找一份当地价目表去对照总价高低,而应先要求律所把总价拆开,并逐项对应到书面收费清单和委托合同:律师服务费中,合同审查与诉讼代理各占多少、诉讼代理覆盖哪个程序阶段;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与异地办案差旅费是否单列、如何结算。如果打包方案中还有“按回款比例”收费的内容,则需要另行核对是否签订了专门的风险代理合同,以及各部分收费合计是否超过法定上限。本次资料未提供河北当地统一律师收费标准或具体行情数据,因此报价数额本身无法核对高低,可以核对的是报价的构成、服务范围与费用边界。
一、先把“打包价”拆成三栏
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原文见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据此,担保纠纷的打包报价可以按以下三栏核对:
| 栏目 | 需要问清的内容 |
|---|---|
| 律师服务费 | 合同审查部分审查几份担保合同、是否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是否包含修改建议或谈判;诉讼代理部分覆盖一审、二审还是执行程序,各阶段是否分别计费 |
| 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 | 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
| 异地办案差旅费 | 是否单列、按什么标准据实结算、能否提供有效凭证 |
其中,合同审查的具体份数、诉讼代理覆盖的阶段,以及是否把二审、执行一并纳入,都可以与律师事务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宜在合同或附件中写明,避免“打包”二字掩盖工作范围差异。
二、核对名目与凭证,识别不应出现的收费项
同一项规定明确:“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
据此,核对时可以建议按以下顺序进行:先看合同和收费清单是否把三栏写全;再看打包总价下每个项目对应的工作内容与付款节点;最后核对代付费用是否约定“据实结算、凭有效凭证”。遇到清单之外的名目,或者报价与合同文本记载不一致的“另一份价格”,需要进一步核实其性质,不宜直接签署。
三、打包中含风险代理时,另核一份专门合同
如果诉讼代理部分约定按“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标的额)的比例收费,或者约定固定金额的风险代理收费,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在合同中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并就风险、委托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进行提示(同文件第七项)。
收费上限按标的额分档计算,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为: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5%;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2%;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9%;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6%(同文件第六项)。核对时应按分档逐段计算后加总,不能只拿一个比例乘总标的额。另外,风险代理合同中不得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条件(同文件第五项)。
准备咨询时,可以带上担保合同及主合同、往来函件、已有诉讼文书和所在程序阶段、拟委托的具体工作范围。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该所资料说明收费沟通与透明,具体费用需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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