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遇到试用期纠纷、准备向律师咨询之前,建议先把材料按四条线整理清楚:一是能证明用人单位主体和劳动关系的材料,二是试用期约定与期限的材料,三是试用期工资与实际发放的材料,四是解除或争议经过的材料。这样整理的目的,是让律师能较快判断争议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的哪个环节,以及是否接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劳动用工咨询电话 4009003957,可以在动手整理前先就材料范围做一次沟通。
一、先确认争议是否落在“试用期”规则之内
试用期纠纷的第一步是确认双方对试用期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是先争论谁对谁错。
关于期限和次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
关于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同上版本)
关于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同上版本)该条援引的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具体内容,本次资料未展开,咨询时可请律师结合完整条文核对。
把这三条放在一起看,咨询前需要核对的对象就比较具体了:合同期限与约定试用期长度是否对应、同一单位是否重复约定试用期、是否属于不得约定试用期的合同类型、工资是否低于法定下限、解除时是否说明了理由。天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具体数额,本次资料未提供,需要另行核对官方发布口径。
二、建议按四组整理材料
材料不在多,在于每组能对应一个待核实的事实。下表列出的是建议的整理方向,不是法定提交清单。
| 材料组 | 可以核对的事实 | 整理时的提示 |
|---|---|---|
| 主体与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是谁、何时入职、是否实际提供劳动 | 合同盖章单位、工资发放主体、社保缴纳主体可能不一致,分别标注;涉及劳务派遣、外包的需另行核对 |
| 试用期约定 | 约定的试用期长度、约定次数、是否附有录用条件或考核标准 | 试用期条款所在页面完整留存;延长试用期的沟通记录单独归类,与原合同对照 |
| 工资与待遇 | 试用期工资数额、计算方式、实发金额、与转正工资的差额 | 区分应发与实发;工资条、银行流水按月份对应排列;补贴、加班费是否计入需另行核对 |
| 解除或争议经过 | 解除时间、解除理由、由谁提出、如何送达 | 书面通知保留原件;口头解除的,记录时间、地点、在场人和原话;聊天记录保留原始载体 |
除上述四组外,建议另做一份时间轴,把入职日、约定试用期起止日、转正或延长试用期的沟通日、解除日、最后一次主张权利的日期依次列出。时间轴本身不是证据,但能帮助律师快速判断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也能暴露材料之间日期对不上的地方。
三、举证责任与时效如何影响材料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这条规定说明,考勤记录、考核表、工资发放明细等由单位掌握的材料,在程序中可以要求单位提供;咨询前把自己能拿到的那部分先固定下来,剩下的缺口可以列成清单请律师判断。
时效方面,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条同时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该条还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上版本)因此,咨询前把每一次主张权利的记录(微信、邮件、书面函件、投诉回执)按日期整理出来,对判断时效是否中断有直接用途。
该法第二十八条还列明了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咨询前把“想要什么结果”和“依据哪些事实”分开写,哪怕写得不完整,也比只带一叠材料更容易沟通。
四、咨询时可以一并确认的事项
第一是争议性质。试用期纠纷可能涉及确认劳动关系、工资差额、解除是否合法等不同请求,不同请求对应的材料侧重点不同。第二是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分别向两地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工作地点在天津哪个区、单位注册地在哪里,都会影响后续程序安排,咨询时可以把这两项信息一并说明。
第三是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咨询和正式委托是两件事,是否委托、委托哪些事项,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律师服务费以双方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未提供任何收费标准,不宜按传闻或网络报价预设金额。
五、几个容易忽略的核对点
一是主体对应。劳动合同盖章单位、工资转账账户名称、社保缴纳单位、日常管理你的人员所属单位,可能不是同一个主体,建议分别记录并按时间排列,不要默认它们一致。
二是期间对应。试用期起止日、工资发放月份、解除通知日期要能相互对上;同一份聊天记录里出现多个日期时,注明每条消息的时间。
三是原件与原始载体。复印件、截图能说明内容,原始载体能说明来源。手机聊天记录、考勤打卡记录、通话录音,建议保留在原设备中,不要只留转存版本。
四是表述克制。整理材料时只写事实和日期,把“我认为”“对方肯定违法”这类判断单独放一页,避免与事实混在一起,方便律师区分哪些是待证事实、哪些是需要法律评价的问题。
五是缺口清单。把拿不到的材料单独列出来,注明由谁掌握、大概什么时间形成。这类清单在咨询时往往比多带几份重复材料更有用。
结语
试用期纠纷咨询前的准备工作,核心是把“主体、期间、金额、理由”四条线对齐,再按现有材料能证明什么、还缺什么分开列明。天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除所依据的具体情形、时效是否已经中断,以及拟议委托的范围和计费方式,都属于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劳动用工咨询电话 4009003957,可在整理出时间轴和缺口清单后,就上述待核对事项做进一步沟通。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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