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无证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实际要准备的材料可以分为两组:一组是事故处理程序中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形成并送达的文书,核心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对应的文书是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另一组是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摘录的事故证据材料。责任部分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以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划分;第六十一条另行列明了发生事故后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等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无证驾驶情形下保险如何赔付、能否追偿,本次可核对资料没有涵盖,需另行核实,不宜先下结论。准备材料前,可以先致电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4009003957,说明事故目前处在哪个处理阶段、已经收到哪些文书,便于确定核对顺序。
先确认手上是哪一份文书,材料清单由此分岔
事故处理进入认定环节后,交管部门出具的文书有两种。一种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另一种是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第六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这两份文书对应的材料准备方向不同。拿到认定书的,重点核对认定书本身记载是否完整、证据材料能否调取;拿到事故证明的,重点核对证明中载明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和调查所得事实,并留意后续事实查明后文书是否会有补充或重新制作。第六十六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并送达,认定书应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案件侦破后,已按前述规定制作认定书的,应当按照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制作认定书并分别送达,重新制作的认定书还应注明撤销原认定书。
认定书本身要核对哪几项
第六十四条把认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固定为五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同条还要求认定书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按这五项逐条比对,是核验材料时最直接的方法。第一项对应的是当事人身份信息、车辆信息、道路与交通环境描述;第二项对应事故经过叙述;第三项是证据清单与成因分析,也是后续查阅、复制证据材料时的索引;第四项直接写明过错与责任,或者写明属于意外原因;第五项是作出认定的机构与日期。签名、盖章是否齐备,同样属于可以当场核对的形式内容。
证据材料可以查阅、复制、摘录
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这一条给出的是一项可以行使的权利,行权时点是收到认定书之后,对象是交管部门处理事故的证据材料,方式是查阅、复制、摘录,并且规定了保密例外和复制件的盖章要求。实际操作中,建议把拟复制的材料与认定书第三项“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对照,看分析中援引的现场记录、车辆信息、当事人陈述等是否都在可复制范围内,复制件是否已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证人要求保密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部分,按相应规定处理,不属于可以径行复制的内容。
责任怎么划分:以作用与过错程度为准
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这两条合起来看,责任认定的落脚点是具体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而不是单纯的身份标签。无证驾驶属于驾驶人资格层面的问题,它在个案中如何被评价、与事故发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认定书第四项中如何表述,都要回到认定书载明的“过错及责任”和第三项的成因分析去核对。本次资料没有提供针对无证驾驶的专门责任规则,据此无法预先判断责任比例,也不宜从“无证”二字直接推出必然全责的结论。
时间节点决定什么时候该拿到什么
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条还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认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六十三条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交管部门应当在制作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予以记录。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据此核对是否已接到到场通知、到场后公开了哪些证据。
此外,第六十八条规定了认定时限的中止:因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中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中止原因消失,或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无法接受调查的,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取得证据制作认定书或出具事故证明。第六十九条规定,伤人事故中当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各方一致书面申请快速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自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认定书。第七十条规定,对尚未查明身份的当事人,应在认定书或事故证明中注明,待身份信息查明后制作书面补充说明送达各方当事人。
材料核对清单(建议)
| 核对对象 | 形成或提供方 | 可以核对什么 |
|---|---|---|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交管部门制作并送达 | 第六十四条五项内容是否齐备,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事故处理专用章是否具备 |
|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 交管部门在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时出具 | 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所得事实是否载明,权利告知是否列明 |
| 送达与权利告知记录 | 交管部门 | 是否在制作后三日内送达,是否告知复核、调解、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与期限 |
| 查阅、复制、摘录的证据材料 | 交管部门保存,当事人依第六十五条申请 | 与认定书成因分析所援引的证据是否对应,复制件是否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 |
| 到场与证据公开记录 | 死亡事故、复杂疑难伤人事故的处理程序 | 是否召集各方到场、公开了哪些证据、不到场是否已记录 |
| 时限相关书面告知 | 交管部门 | 是否存在中止计算的情形、中止是否有书面告知、中止期满后的处理 |
清单的用途在于把“有没有这份材料”与“这份材料能证明什么”对应起来,避免只收集文书而不核对内容。
保险部分需要另行核实的几项
本次可核对资料覆盖的是事故处理程序与责任认定,没有涉及交强险、商业险在无证驾驶情形下的赔付、垫付与追偿规则,也没有涉及对无证驾驶本身的行政处罚规定。这部分不宜依据本文形成结论。可以先行整理的材料包括:保险合同及条款文本、投保信息、保险公司的书面意见或通知、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与损失相关的票据与凭证。整理时建议保持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同一事项的对应关系,例如条款版本与投保时间是否一致、保险公司书面意见援引的是哪一条款。这些材料如何影响赔付结果,需结合条款原文与具体事实另行核对,必要时就保险部分单独咨询。
收尾时需要确认的三件事
一是确认手头文书究竟是认定书还是事故证明,以及载明内容是否完整;二是确认证据材料的查阅、复制、摘录是否已经提出并取得盖章复制件;三是确认保险与行政处罚这两块是否已有独立的书面材料可供核对。三件事对应不同的处理阶段,不宜混在一起判断。围绕无证驾驶交通事故的材料核对顺序、认定书内容比对以及后续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准备,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4009003957 进一步说明情况;涉及紧急救助或公共法律服务的,仍应优先通过相应公共渠道获取。
本文所引条文出自《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转载的公安部规章页面: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个案中的责任比例、保险赔付与处罚后果,需以实际文书、合同条款及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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