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就两个仲裁请求事项分别沟通报价,也可以把证据整理与开庭出庭作为不同工作项,在报价单或委托合同中分项列明。这两项属于律师服务费的协商与书面约定事项;本次资料未提供承德律师收费标准或具体律所报价,不能给出金额判断。实际咨询时,建议把两个请求的事实结构、证据来源和拟委托工作范围交给律所,由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确认计费方式与费用边界。
一、两个请求分别报价,先看程序结构是否可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两个请求如果分别对应不同的事实期间、不同证据来源或不同金额构成,分别报价有助于把工作范围说清;如果事实与证据高度重合,整体报价也可能更便于核对。是否按请求项分别计价,可与律所协商,并在报价单中写明计费口径。
程序上还需核对两个请求是否都属于该法第二条列举的劳动争议范围,以及各自时效如何起算。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两个请求若一个涉及劳动报酬、另一个涉及经济补偿或确认劳动关系,时效与证据结构可能不同,分别列明有整理用途。管辖方面,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承德是否属于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需结合具体事实核对。
二、证据整理与开庭可以分项列明,但要写清工作内容
建议在报价单或委托合同中把“文书起草”“证据梳理与证据清单制作”“开庭出庭”“调解”“后续诉讼阶段是否包含”分别列明,并写明计费单位、出庭次数、是否含差旅复印等代垫费用。分项列明的作用是让委托人看清哪些工作包含在律师服务费内、哪些另行计费;是否分项由双方协商,本次资料未显示有统一分项规则。
证据整理的工作用途可以从举证规则理解。该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整理两个请求对应的证据来源、持有人和待证事实,有助于判断哪些材料由申请人提交、哪些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开庭出庭属于律师服务的工作项,其是否单独计价、如何计价,属于委托合同约定,本次资料未涉及具体收费规则。
三、咨询时建议核对的项目
| 核对维度 | 请求一 | 请求二 |
|---|---|---|
| 请求内容与金额、期间 | 建议写明 | 建议写明 |
| 关键事实与发生时间 | 建议分列 | 建议分列 |
| 证据名称、来源、持有人 | 建议分列 | 建议分列 |
| 时效起算与中断事由 | 建议核对 | 建议核对 |
| 拟委托工作(文书、证据整理、出庭) | 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如何计费 | 同左 |
报价单方面,建议核对:律师服务费与鉴定评估费、差旅复印费等第三方或代垫费用是否分开;计费按件、按阶段还是按请求项;付款节点;两个请求的工作量是否重复;委托合同是否附工作范围清单。承德当地具体收费标准和律所承接安排,需以当地律所书面报价和委托合同为准;本次资料只能支持程序与材料整理层面的判断,不能替代具体报价。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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