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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停工留薪期纠纷常见问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日期晚于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发截止日怎么核?

在河北处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日期晚于停工留薪期的纠纷,工资补发的截止日应围绕“经确认的停工留薪期届满日”和“评定伤残等级日”两个节点核对,不能仅凭鉴定结论日期确定。

在河北处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日期晚于停工留薪期的纠纷,工资补发的截止日应围绕“经确认的停工留薪期届满日”和“评定伤残等级日”两个节点核对,不能仅凭鉴定结论日期确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因此,需要先查停工留薪期是否经确认延长、延长到何时,再查评残结论的作出和送达时间,最后按同一工资基数和实际发放记录计算补发区间。河北当地经办口径需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对。

一、条文中的两个截止节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12-20修订,2011-01-01施行修订文本,商务部政策法规库等政府公开来源: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辽宁省人社厅公开文本:https://rst.ln.gov.cn/rst/zxzx/gsgg/DE4FF0D68DDC46CF8EF9240A67A75674/index.shtml)

据此,工资支付期间以停工留薪期为限,经确认延长的,合计不超过24个月;评残后停发原待遇是另一个停止节点。鉴定结论日期晚于停工留薪期,属于鉴定程序时间与待遇期间的时间差,不当然产生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效果,也不当然把工资补发截止日推到结论作出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还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鉴定结论作出时间可能晚于停工留薪期届满,核对时要把鉴定申请受理日、结论作出日、送达日与停工留薪期截止日分开记录。

二、建议的核对顺序与材料

建议按同一工伤认定决定、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工资项目归组核对:

核对对象 可查看的材料 能核对什么
受伤及工伤认定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书、初次诊断证明 停工留薪期起算的事实基础
停工留薪期及延长 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单位停工留薪期确认材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延长确认 工资支付期间到哪一天结束,是否存在经确认的延长
评残程序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受理通知、结论书、送达回证 评残日与停工留薪期届满日的先后
工资发放 工资表、银行流水、考勤及请假记录 单位已付项目、工资基数、差额区间
待遇衔接 评残后待遇发放记录、停发原待遇记录 评残后是否已按伤残待遇衔接

这些材料用于把“期间”“结论”“发放”三组事实对应起来;材料名称和具体经办要求,以当地人社部门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指引为准。

三、补发截止日的条件式结论

存在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工资补发截止到延长确认的停工留薪期届满日,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没有延长确认:工资补发截止到原停工留薪期届满日;鉴定结论晚于该日,不因此把工资补发延至结论作出日。期满后仍需治疗的,按第三十三条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评残日早于停工留薪期届满日:按“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处理,截止到评残日;结论作出日与送达日不一致时,结合工资支付周期和当地经办口径核对停发月份。

单位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有支付:核对支付名目,区分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发、病假工资或其他项目,按同一工资基数分别计算,避免把不同名目的款项直接计入停工留薪期工资。

河北当地对停工留薪期确认、延长申请材料及待遇衔接可能有细化规定,本文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全国规则说明;涉及河北具体经办标准的部分,需另行向当地人社部门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实。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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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停工留薪期纠纷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