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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房屋漏水纠纷维权:修复后再次渗漏时保修责任与维修记录怎么对应

修复后再次渗漏能否继续主张保修责任,关键看维修记录能否把“同一部位、同一原因、同一施工主体”与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质量保证期对应起来,并证明渗漏系施工人原因所致。

修复后再次渗漏能否继续主张保修责任,关键看维修记录能否把“同一部位、同一原因、同一施工主体”与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质量保证期对应起来,并证明渗漏系施工人原因所致。若业主与施工方之间存在施工或装修合同关系、业主处于发包人地位,可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因承包人原因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可依据第八百零二条主张赔偿。维修记录本身不直接创设保修义务,它的作用是把再次渗漏与上一次修复、原施工质量连接起来,或者反过来证明再次渗漏属于新的原因。

一、先核对主体和条件:保修责任落在哪一层关系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等条款;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八百零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适用第八百零一条、第八百零二条时,需要先确认业主与施工方之间是否存在施工、装修合同关系,以及业主在该关系中是否处于发包人地位。若业主是向开发商主张商品房保修,而非直接向施工合同中的施工人主张,则需另行核对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保修文件,不能直接套用发包人条款。

二、维修记录与保修责任的对应维度

维修记录能否对应保修责任,建议从以下四项核对:

核对维度 维修记录可核对的内容 建议同时对照的材料
部位 首次渗漏点、修复范围、再次渗漏点是否属于同一部位 现场照片、物业报修记录、维修方案
原因 记录是否载明渗漏原因、修复工艺和使用的材料 施工合同、原施工资料、专业鉴定意见(如有)
主体 修复由谁实施:原施工方、开发商委托的维修方,还是业主自行找人 维修合同、付款凭证、委托记录
时间 修复完成日、再次渗漏日、保修期或质量保证期的起算与届满时间 施工合同保修条款、竣工验收资料、交房文件

在同一部位、同一原因、由原施工方修复后再次渗漏的情形下,维修记录有助于说明再次渗漏与施工质量或修复质量相关;若再次渗漏发生在不同部位,或存在业主自行改动、第三方施工、使用不当等情形,则需进一步核实是否仍属原保修范围。上述区分只是材料核对方向,不预设责任结论。

三、处理前提与材料准备

建议先以书面方式通知施工方在合理期限内修理,并保留通知及送达记录;要求维修记录载明维修时间、部位、原因、工艺、材料及实施人员,并由双方确认。对再次渗漏现场拍照录像,保留因此产生的财产损失凭证。若渗漏原因存在争议,可考虑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属于第三方费用,需另行向鉴定机构核对。

如与律所沟通,律师服务费需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协商确定,是否纳入拟议委托事项以双方约定为准;诉讼费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具体金额需以该办法及法院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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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第八百零一条、第八百零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条,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原文: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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