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秦皇岛抚宁区处理这类分割问题,先核的是“登记组”与“出资组”的对应关系: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共有方式和份额为首要核对对象,再用父母出资的付款凭证核对出资主体与出资额;登记对共有方式或份额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份额,出资额不能确定的,视为等额享有。两组材料要放在同一时间轴上对照,不能只看其中一组。
一、先核登记组:确认共有方式和份额有没有“约定”
登记组建议核对四类内容: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及共有方式(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份额记载;购房合同买受人与签约时间;登记时间与各笔付款时间的先后;是否存在补充协议、份额约定或书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九条分别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所有权。登记为按份共有且份额明确的,份额约定直接对应登记记载;登记为共同共有的,则要看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能否确定份额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这一条保留“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的例外,登记在家庭成员名下时不能直接套用按份共有的推定,需要结合登记方式和家庭关系具体核对。
二、再核出资组:确认出资主体、金额和付款路径
出资组建议核对:父母一方或双方的银行转账记录、刷卡或取现凭证、付款账户与购房款支付节点的对应关系;首付款、贷款还款、税费等各笔款项的实际支付人;转账备注、聊天记录、收据等能否反映款项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据此,出资额的作用发生在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之后;登记已明确份额的,先按登记份额核对,再看出资额是否与登记份额存在差异。
三、两组对照时看什么
| 对照维度 | 登记组能核对什么 | 出资组能核对什么 |
|---|---|---|
| 主体 | 登记权利人是否包含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 实际付款人是否为登记权利人以外的人 |
| 时间 | 登记时间、合同签订时间 | 每笔付款时间与购房节点的对应 |
| 份额 | 是否记载按份份额或共同共有 | 各笔出资数额及占总房款的比例 |
| 书面意思 | 登记簿、合同、份额约定 | 转账备注、收据、聊天记录中关于款项性质的表述 |
两组不一致时,登记有明确份额记载的,先按登记记载核对;登记为共同共有且无份额约定的,再按第三百零九条看出资额;出资额本身无法确定的,才涉及等额享有的处理。父母出资属于赠与还是借款、赠与对象是子女一方还是双方,本次资料未覆盖相应规则,需要结合书面材料另行核对,不宜仅凭登记结果直接推定。
实际整理时,建议把登记簿、购房合同、各笔付款凭证按同一时间顺序编号,注明原件来源和对应关系,再标注哪些事实两组材料能够互相印证、哪些只有单组材料支持。这样能帮助判断份额约定是否存在、出资额能否确定。涉及诉讼或协议分割时,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材料梳理、份额核验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
依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八条、第三百零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转载)。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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