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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搬迁与过渡安排应写清哪些事项?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搬迁与过渡安排应重点写清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搬迁与过渡安排应重点写清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并与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则衔接。

搬迁与过渡事项如何落在协议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将搬迁与过渡事项具体列为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其中,“临时安置费”与“周转用房”以“或者”并列,协议约定时建议明确采用哪一种安排;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支付安排和周转用房地点,也建议写清。涉及产权调换的,协议还应载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

搬迁期限要与先补偿、后搬迁衔接

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协议写明的搬迁期限因此是补偿后搬迁义务的时间依据。核对时,可以重点看补偿支付、临时安置或周转用房安排与搬迁期限是否衔接。

建议对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逐项核对协议文本,重点确认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已有明确约定,并核对补偿支付与搬迁期限的先后顺序。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资料所附凌源市人民政府网站转载全文: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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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