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决定送达回证缺失时,诉讼材料中首先应准备的是补偿决定书本身,以及能够证明该决定已向被征收人送达的凭证:能取得的,提交送达回证(签收人、签收日期、送达人、送达方式);确实无法取得的,则准备公告送达的证明材料,包括公告文本、发布载体、发布起止日期、张贴或发布位置的证明,用以说明送达程序实际如何完成。送达方式的选择规则、公告期限等具体程序要求,本次资料未涵盖,需要另行核对适用的法律法规与当地征收补偿程序规定。
两类材料各自能核对什么
送达回证指向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的事实,可以核对:签收人是否为被征收人本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日期、送达的文书名称与文号是否与补偿决定一致。它同时关系到补偿决定何时对被征收人产生送达效果,是判断起诉时点和程序合法性的基础材料。
公告送达证明指向无法直接送达时以公告方式完成送达的事实。整理时建议保留:公告文本原件或完整页面截图(含发布网址与发布时间)、报纸版面原件、张贴现场照片(能辨识地点与时间)、公告起止日期,以及发布主体。核心是让公告内容与补偿决定在文号、补偿事项、被征收房屋上形成一一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送达环节的凭证因此直接关联程序合法性的审查。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送达回证通常由行政机关保存,原告方缺失属于常见情形。
建议的核验顺序
- 先固定被诉对象:补偿决定书的文号、作出机关、作出日期、补偿内容与救济告知是否完整。
- 查找送达凭证:送达回证原件或复印件;如为邮寄送达,保留邮政单据、投递查询记录与签收信息。
- 无回证时转向公告证明:公告载体原件或可核验的完整截图、公告期限、张贴或刊发位置,注意区分发布主体是征收部门还是其上级机关。
- 做三项比对:公告内容与补偿决定是否同一事项;公告日期与决定作出日期的先后;签收人与被征收人的身份关系。
- 形成书面说明:注明已查找的范围与结果,与上述材料一并归入证据清单,便于在庭审中说明送达环节的事实状态。
举证层面的处理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明确,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属于受案范围,材料需能指向具体的补偿决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送达回证由行政机关制作和保管,原告方无法取得时,可以据此说明情况,并在诉讼中申请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提供或调取相关材料。上述条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公开文本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页面: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需说明的是,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公告期限以及不同送达方式之间的先后关系,属于送达程序的具体规则,本次资料未作覆盖,建议按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当地征收补偿规定另行核对后再确定材料取舍。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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