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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州区政府信息公开律师:信息范围、答复与服务范围说明

在通州区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先要判断三件事:想获取的内容是否属于政府信息、由哪个机关制作或保存、依法能否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并保存的信息;申请应当向负责公开的机关提出;不能当场答复的,一般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

在通州区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先要判断三件事:想获取的内容是否属于政府信息、由哪个机关制作或保存、依法能否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并保存的信息;申请应当向负责公开的机关提出;不能当场答复的,一般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经批准可延长最长20个工作日。涉及具体材料的判断、申请文书的准备,或对答复内容有疑问时,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确认相关服务与承接条件。

上述流程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在通州区范围内,被申请机关既可能是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也可能是乡镇人民政府,取决于该信息由谁制作或获取。依据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通州区层面的信息公开工作即由区政府办公室主管。信息是否公开、以什么形式提供、是否涉及费用,都要结合具体条款和个案事实核对,不能只凭“提出了申请就应当得到”来预期结果。

一、先分清政府信息与不受理的申请

条例第二条把政府信息限定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主体是行政机关、发生在履职过程中、已有记录或保存形态,这三个要件需要同时具备。

容易混淆的情形主要有三种。一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提出信访、投诉、举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事项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二是要求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机关可以告知获取途径。三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才能形成的内容,除依照第三十七条能够作区分处理外,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此外,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二、在通州区向哪个机关提出申请

判断标准可以概括为谁制作、谁保存、谁主管。通州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如果信息由北京市级机关制作或保存,则应向对应的市级机关提出,提交给区级机关并不当然产生转办效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信息,牵头制作的机关收到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这是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申请提交给不负责公开该信息的机关时,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的机关的,还应当告知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见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这类退回通常意味着申请对象需要重新确认,而不是对信息内容作出了实体判断。

三、答复期限与七类答复结果

能够当场答复的,机关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延长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条例第三十六条按机关掌握的情况,列明了应当作出的答复类型,可以用下表对照理解:

机关掌握的情况 依法应作出的答复
申请信息已经主动公开 告知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信息可以公开 提供信息,或告知获取方式、途径和时间
依法决定不予公开 告知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经检索没有该信息 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 说明理由;能确定的,告知负责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已答复过、重复申请同一信息 告知不予重复处理
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告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需要注意,“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与“决定不予公开”是两种不同结论:前者指向信息是否存在,后者是信息存在但依法不公开。答复理由是否充分,可以结合区分处理规则和加工分析的限制逐项核对。

四、费用、提供形式与自身信息更正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只有申请人申请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时,机关才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条例第四十二条)。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时,机关也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合理的,告知不予处理(第三十五条)。

提供形式方面,机关应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及保存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可能危及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等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第四十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机关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更正。有权更正的机关审核属实应当更正并告知;不属于本机关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第四十一条)。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申请人,机关应当提供必要帮助(第四十三条)。

五、申请前整理什么,何时需要专业协助

为便于机关检索,建议在申请中写清所指向的具体事项、形成的大致时间范围、制作或保存信息的机关、期望的获取形式以及申请人自身的联系方式。这些属于便于检索的实务整理,具体格式仍以受理机关的要求为准。

出现下列情况时,通常需要进一步核对:同一事项被多个机关分别答复;机关以需要加工分析为由不予提供;答复称信息不存在,但与已有线索不符;答复主体或答复内容与申请指向不一致。此时需要把原申请、答复文书和相关条文放在一起比对,判断机关是否履行了检索、区分处理和说明理由的义务。

如果需要有人协助梳理申请对象、起草申请文本、分析答复内容,或者对后续救济途径作判断,可以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确认服务范围与承接条件。是否接受委托以及以何种方式代理,需结合案件所在地、申请人身份和所处争议阶段另行确认。

下一步可以先落实两件事:确定信息由哪个机关制作或保存,把申请内容写得足以让机关检索。随后对照条例第三十六条,检查答复是否完整、理由是否说明。涉及通州区的具体申请,建议携带案件所在地区、当前所处阶段以及已有答复文书,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进一步沟通,咨询电话:4009003957。法律分析属于一般信息,具体适用与处理需结合个案和有效依据,服务事项及费用以确认和书面约定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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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州区政府信息公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