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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专利纠纷注意事项:权利状态、技术方案的常见风险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建议天津企业在签订和履行技术合同前,核对合同文本中关于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的约定、各方是否“另有约定”以及放弃申请专利的记录,并核对拟实施技术方案的来源材料。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第八百六十条、第八百五十条;版本为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资料提供及转载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官方全文链接: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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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专利纠纷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