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笔录与赔偿项目清单不一致时,准备材料应围绕“差异项目”展开:先保留两份文书原件及签署页,再逐项核对金额、计算期间、支付状态所对应的原始凭证,同时备好事故认定书及送达材料。准备起诉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所列证据种类整理,并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提交;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依第六十七条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一、先做差异对照,明确争议范围
建议将调解笔录与赔偿项目清单按同一项目逐项对照,列明项目名称、金额、计算期间、计算依据、是否已支付、双方是否签字确认。差异通常集中在三类:笔录已记录认可、清单金额不同;笔录仅记录一方主张、清单将其列为确定项目;清单新增或漏列项目。把这三类分开,有助于说明哪些属于协商中已固定的内容、哪些仍需以票据和鉴定意见证明。
核对时以同一笔费用为线索,避免把不同时间、不同医疗机构或不同支付对象的票据混在一起。例如医疗费,可核对票据、费用明细、病历、诊断证明与出院记录是否指向同一诊疗过程;误工费,可核对工资流水、单位误工证明、纳税记录与笔录陈述的误工期间是否一致。
二、按差异方向准备证据材料
建议按清单项目建立证据目录,每项注明对应凭证:
- 医疗费:医疗票据、费用明细、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
- 误工费:工资流水、误工证明、收入或纳税材料;
- 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票据、护理人员收入材料、医嘱等;
- 伤残及三期:鉴定意见书,核对鉴定结论与清单计算是否对应;
- 支付情况:转账凭证、收条,核对清单中“已付”“未付”标注;
- 协商过程:调解笔录原件或经核对复印件、签字页、沟通记录;
- 基础材料:事故认定书及送达记录、对方主体信息和保险单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2023年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
第六十八条对举证期限和逾期后果作了规定,概括而言:当事人应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确有困难可申请延长;逾期提供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能不被采纳,或被采纳但予以训诫、罚款。整理材料时,可把差异表放在证据目录前,便于逐项对应。
三、起诉准备与咨询时说明的程序节点
协商不一致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2021年1月1日施行)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事故认定书及送达记录可用于核对事故认定依据、对方主体信息和程序节点。
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时,可先说明事故认定书送达时间、调解进行到哪一步、两份材料的具体差异项目,并携带上述证据目录供核对。律师服务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需与律所书面确认;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按受理法院、鉴定机构通知缴纳,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收费标准,需另行核对。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2023年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2021年1月1日施行: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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